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司法局不能做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
能評傷殘等級。 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2)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可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4)其他。 三、工傷待遇。傷殘包括:⑴醫(yī)療費,⑵住院伙食補助費,⑶護理費,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⑸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重慶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⑹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或傷殘津貼,⑺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⑻后續(xù)治療費,⑼殘疾輔助器具費,⑽交通費等。 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fā)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司法鑒定可以鑒定傷殘嗎?是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的。殘疾評估是指殘疾程度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的評估。殘疾評估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殘疾、工傷事故殘疾、意外傷害殘疾、戰(zhàn)斗殘疾。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y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殘疾評估機構進行相應的殘疾評估。只要評估機構依法成立,具有評估資格,法院一般會接受。但是,如果對方申請重新評估,法院通常會允許。法律沒有規(guī)定法院必須委托相應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論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已申請并作出評估結論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對方有異議,有一定理由的,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但是,雙方不委托評估的,法院一般應當委托相應的評估機構在訴訟中進行評估。建議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評估?!端痉ǔ绦蜩b定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guī)則的總稱。
工傷鑒定可不可以在司法鑒定機構做不可以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由設區(qū)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勞動能力鑒定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司法鑒定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guī)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wěn)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