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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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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y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這一系列癥狀的發(fā)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能舉出一些解決交通事故的經典案例嗎

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賠償后新發(fā)現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的損害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的責任。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新發(fā)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fā)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醫(y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y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fā)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汽車質量糾紛案件維權

[提要] 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jié)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tǒng)存在瑕疵,經協(xié)商未成后訴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車消費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jié)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tǒng)存在瑕疵,經協(xié)商未成后訴至法院。由于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我國目前汽車ABS系統(tǒng)檢測鑒定條件較為欠缺,且費用高昂(達數十萬元,按現有法律規(guī)定由申請人預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棄鑒定機會而以現有證據進行了訴訟。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謹以此文向汽車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及權利救濟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質疑。 一、原告系受損車輛的實際車主,第一被告系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車輛的生產者

原告與第一被告達成購車協(xié)議。因原告未帶身份證,便借用司機黃M的身份證辦理了相關買賣手續(xù)。此行為系協(xié)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損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損車輛的生產者。對此,雙方亦不應持有異議。

二、第二被告生產、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一)受損車輛存在缺陷

1、從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左輪轉向節(jié)檢驗報告看,雖其存在若干不合規(guī)范的地方,但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車輛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實與結論沖突。報告第2頁中化學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號標準要求是3.40-3.80,而送檢車輛的轉向節(jié)是3.36。可見,明顯超出了標準范圍,鑒定人卻做出“符合”的結論。

(2)轉向節(jié)“塑性斷裂”的結論說明。據該檢驗報告之主檢解釋:塑性斷裂與脆性斷裂相區(qū)別(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發(fā)生的斷裂),送檢之轉向節(jié)是由于內部原因累積而造成最終的斷裂。

<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企業(yè)標準化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在不存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yè)在涉及產品安全時就應制定相應企業(yè)標準,并且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同時且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zhí)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未提供)。

結合檢驗報告,車輛被證明不符合企業(yè)相關標準,對人身財產具有危險性,應視為存在缺陷。受損車輛是2010年2月1日出廠,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發(fā)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斷裂。如此情形,生產者將轉向節(jié)斷裂的原因指向司機操作失誤顯然是不妥的。

2、其他證據也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①駕駛員黃敏陳述:車輛在正常行駛中有異常的響聲、方向盤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認為“真實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比較可信”),可以認定,在事故發(fā)生當時,的確是出現了車輛性能的異常;

②事故現場圖顯示:一、司機有明顯的剎車動作;二、剎車時先左后右,兩輪制動不同步;三、剎車后車輛發(fā)生急劇左滑現象;四、剎車后車輛左右輪輪間距明顯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輪轉向節(jié)斷裂。

顯然,車輛在司機實施制動過程中左前輪被抱死。該車安裝有ABS系統(tǒng),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緊急剎車時車輛跑偏、側滑、甩尾現象)。按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tǒng)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車防抱死系統(tǒng)性能和試驗方法》,本案事發(fā)當時,按兩標準要求:在任何路況下,即使在極限狀態(tài)下,車輛在制動后,左或右偏移距離不得超過1.0米。

本案中,在4.4米寬的路面上,車輛在剎車后,從路右側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邊的樹干,側滑距離超過4.0米。顯然車輛ABS防抱死系統(tǒng)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

③在緊急制動時, ABS系統(tǒng)運行,剎車踏板會發(fā)生反彈抖動。此時一定要堅持一腳踏死制動踏板,切忌反復踩踏,否則會導致ABS系統(tǒng)失靈,造成安全事故。

依<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對這一新的駕駛規(guī)范,被告未在產品說明書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說明或警示,顯然是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同時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舉相關資料說明ABS系統(tǒng)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我們應明確,在質量缺陷中,轉向節(jié)和ABS系統(tǒng)的質量缺陷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并無被告方所謂兩個原因的排斥關系。至于哪個部位缺陷更嚴重,哪個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響被告最終的責任承擔。

(二)原告所受損害

事故的發(fā)生導致原告的車輛完全報廢,近十萬財產傾刻間化為烏有;另造成現場農戶的青苗損失(原告已先行墊付),而且原告不得不為清理現場而支付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后;由于事故給司機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原告為其墊付了醫(yī)藥費;后來,原告為解決這一侵權糾紛,多次前往武漢找被告人進行協(xié)商,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支付大量的交通費并預付了車輛受損部件的檢驗費;其間,原告為解決糾紛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經營的停止。

有幾點需要說明:

1、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的損失總額為:113745.5元。損害里包含有醫(yī)療費、青苗費損失等原屬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墊付,故依法享有對被告的代位請求權;

2、本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雖經三次起訴,前兩次皆由原告撤訴,但實質上,三次起訴所針對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額也均為被告的產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產生被告所謂部分請求的訴訟阻斷的效力;

(三)損害與產品缺陷間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制動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標準、ABS系統(tǒng)失靈及未作適當安全警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導致車輛正常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進一步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上的損害。

三、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為生產者,始終未能就以上免責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證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3條之規(guī)定,結合前述事實理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由于第二被告生產并交第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由此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原告可向兩被告之任何一位請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于其內部責任的劃分及追償則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為連帶責任。

五、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關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問題

汽車作為一種復雜的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其質量的檢驗監(jiān)督也具有很高的專業(yè)性,非一般的消費者個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購車輛新安裝了ABS系統(tǒng),以防止車輛剎車中的抱死狀態(tài),確保安全。

根據《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guī)程的規(guī)范性要求》項目二之“一般檢驗要求”第6條規(guī)定:當企業(yè)采用新技術(現行標準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行判定),企業(yè)應提供足夠的資料(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經論證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該法項目三之“關于強制性項目檢驗”第25條規(guī)定,ABS亦在強制檢驗之列。而該項目的檢驗目前在我國只有海南汽車試驗場和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兩地有條件進行,且費用甚巨。

結合本案情況,原告已經證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了若干與ABS固有性能相違背的令人懷疑的情況。如果要求原告對被告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進行檢驗以證明其不符合相關標準,對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將不適當地免除法律和社會公正賦予被告的義務,于法于理相悖??陀^上會放縱某些企業(yè)的恣意妄為,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帶來惡劣影響。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所購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剎車時發(fā)生向左嚴重偏移而撞毀。

作為一個消費者,原告享有知情權:車輛為何會發(fā)生這種反?,F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說明其非產品本身原因,則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證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綜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對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當屬被告。

六、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屬產品缺陷,還是司機的駕駛過錯。

首先,我們已經證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雖無義務證明司機無過錯,但為利于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此提出兩點意見:

(一)司機持有有效駕駛執(zhí)照,事故發(fā)生后,能盡力逃生并對受損車輛進行撲救??梢姡核緳C駕駛技術嫻熟并無證據證明其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斷標準,其有努力確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機在踩剎車時不可能故意撞向樹干。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車輛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樹上,導致該車損毀?!?

“車輛突然失控”,已為責任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無需再予舉證。所謂司機“駕駛不慎”或操作不當,顯然已被否定。無庸諱言,事故發(fā)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車輛突然失控”。至于為何失控,前已證明,不再贅述。

同時,必須明確:由于產品質量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侵權事實成立且產品生產者沒有免責的事由,被告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無過錯并不免除被告的賠償之責。

最后,原告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原告?zhèn)€人的巨大損失不應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機的推脫而付之東流。

綜上,兩被告的產品存在缺陷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且其無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車禍的事例

車禍案例有很多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每次都給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我們血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的的教訓。

1、轎車拐彎撞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了電動車

2012年11月1日,高新區(qū)穎秀路與天辰大街路口,南北方向綠燈,一輛轎車左轉彎快速駛入路口,對向一輛直行電動車也進入路口,就在轎車將要拐出路口時,兩車撞在一起。電動車和騎車人都摔倒在地,騎車女子左手骨折。司機卻往對方身上推,一味指責非機動車車速快,卻對自己轉彎不讓直行、不靠路口中心點左轉避而不談。

2、醉酒摔倒被軋身亡

2012年6月13日,一輛出租車停在槐蔭區(qū)南辛莊西路北口下客。

一名遛狗男子由北向南走走停停,而就在乘客下車從后備箱拿東西的時候,遛狗男子不知為何,突然后退了幾步,接著摔倒躺在了機動車道上,此時司機起步準備離開,由于男子摔倒的位置,正好是駕駛人的盲區(qū),悲劇發(fā)生了。老人已經去世。經檢測老人醉酒了。

3、司機走神撞傷老人

2012年10月24日,平陰縣錦東大街振興街路口,東西方向綠燈,一位老人正小心翼翼地通過路口,一切看似都很正常,但十幾秒鐘后,老人被飛奔過來的車輛撞到,多處骨折。

當時路況、天氣狀況都很好,怎么還會有事故發(fā)生呢?民警調查得知,面包車轉彎時,由于陽光刺眼,加上司機有些走神,司機自始至終就根本沒有發(fā)現這位老人。

關于交通安全的事例

;車禍不時在生活中發(fā)生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一起起車禍的發(fā)生,一場場可怕的血腥場面,給多少幸福家庭帶來了悲傷和痛苦,多少寶貴的生命被奪走。正是人們對交通安全不重視,對交通意識淡薄,才會造成車禍的頻頻發(fā)生。 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安全的事例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關于交通安全的事例一:

〖案例1〗無證駕駛釀車禍

月10月1日,某縣職技校學生李飛(男、17歲)和其弟東冶中學學生李某飛(男、15歲)無證騎乘一輛無牌五羊125型二輪摩托車行至城鎮(zhèn)李會腰路段時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致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飛兩兄弟的慘禍是由于自身違反了“年滿18歲取得駕駛證方可在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規(guī)定而造成的。因此,學校要加強對中小學生及幼兒的交通法規(guī)宣傳 教育 ,使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盡可能地避免車禍的發(fā)生。

〖案例2〗橫穿馬路慘遇車禍 2007年1 0月2 3日1 3時許,通州區(qū)某鄉(xiāng)馬場村村小學生郎某(女,10歲),在通州區(qū)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香河縣淑胡鎮(zhèn)莊子村村民張某(男,44歲)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某經醫(yī)院掄救無效死亡。

提示:橫穿道路慘遇車禍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學校要加強學生的交通 安全教育 ,確保安全出行。

〖案例3〗人貨混裝釀慘禍

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鎮(zhèn)源人羅某駕駛農友農用 拖拉機 從磚廠拉磚到陽光新城工地,車上乘坐其妻子、兒子和女兒三人。拖拉機駛至機場專用道K3+400m處時,車輛向右駛出路面?zhèn)确诼愤?,造成其妻子及一雙尚未成年的兒女當場死亡,拖拉機受損的特大死亡事故。

提示:乘坐拖拉機、低速載貨車輛極易發(fā)生車禍。學校要加強學生特別是農村學生的教育,在返校和回家時要“乘安全車,安全乘車”。

〖案例4〗司機大意花朵遭殃

7月安徽某縣一名3歲幼兒,因為在高溫下被司機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6小時導致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這起案例將人們的視線再次吸引到幼兒園、小學校車的交通安全問題上。

提示:校車司機一時疏忽大意,致使一個幼小的生命還未來得及享受多彩的生活就過早地夭折。痛定思痛,這起案例提醒幼兒園要加強對校車司機的教育和管理,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案例5〗司機酒后駕駛超載校車

2月17日,廣東東莞交警支隊民警在樟木頭鎮(zhèn)趙林路口查獲一輛粵SV2966號中型客車,司機在接受檢查時躲躲閃閃。憑著職業(yè)敏感,民警覺得該司機肯定有問題,于是要求司機出示證件,司機打開窗戶出示證件時,民警聞到一股酒氣,當即要求司機下車接受酒精測試。經檢查,該中型客車為某學校接送學生的車輛,核載19人,實載38人,超載100%,且司機思某屬酒后駕駛。民警對司機依法作出嚴厲處罰,同時責令司機聯(lián)系該校有關人員前來處理及派出車輛轉運學生。

提示:超載和酒后駕車都是交通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學校要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嚴禁酒后駕車,嚴禁超載。

關于交通安全的事例二:

1、上海07年7月13日消息 6月22日下午,一名10歲的小學生突然沖出高架下的隔離欄,撞上飛馳而來的桑塔納小轎車,路面頓時一片血跡,幸好被及時送至醫(yī)院,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

2、安徽07年3月16日下午4時30分左右,206國道安徽長豐徐廟段發(fā)生特大交通事故,5名小學生在放學途中被一輛阜陽牌照的黑色奧迪轎車撞死,另有1名學生受重傷。

3、6月7日1 2時30分,房山區(qū)霞云嶺鄉(xiāng)銀水村村民李興明(男,8歲)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至房山區(qū)房鄭路潘家莊路口時,適有湖北省雄縣小步村村民韓東輝(男,35歲)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撞,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6月10日死亡。

4、3月31日11時55分,河南省潢川縣小學生楊明亮(男,8歲),在豐臺區(qū)富豐橋東韓莊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橫穿機動車道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李元元(女,24歲,北京市公交總公司603車隊)駕駛的大公共汽車當場軋死。

5、2月11日14時5分,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狼各莊村村民薛新開(女,7歲)在由南向北步行橫穿公路,適有河北省固安縣解家務村司機楊建中(男,19歲)駕駛農用四輪車由東向西駛來,農用車將薛新開撞出,薛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6、5月21日10時,蘭州市城關區(qū)桃樹坪鄉(xiāng)境內發(fā)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有14輛車先后追尾致不同程度受損,并造成8人死亡,其中5人為小學生。 1988、1989年兩年中,太原共發(fā)生涉及小學生上下學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傷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學生在交通事故中喪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規(guī)定全市小學生放學時頭戴小黃帽、建立路隊制,小黃帽有優(yōu)先通行的權利地就是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學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現了“零”記錄。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發(fā)生了,8歲的小學生曹某與小伙伴們結伴上學,下了電車從車前繞過,高喊著“沖刺流星”向校門沖去時,一輛載著12噸石子的大貨車將曹某撞倒并碾于輪下。這一沉痛的案例發(fā)生的原因是孩子沒有按路線通行,司機在視覺盲區(qū)造成的事故。2003年小學生交通事故案例

7、11月21日6時40分許,黑龍江省雙城市周家鎮(zhèn)發(fā)生一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8名小學生(5男3女)死亡,39名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重傷7名。

8、6月7日1 2時30分,房山區(qū)霞云嶺鄉(xiāng)銀水村村民李興明(男,8歲)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至房山區(qū)房鄭路潘家莊路口時,適有湖北省雄縣小步村村民韓東輝(男,35歲)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撞,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6月10日死亡。

關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乘客開車門無意撞死人需擔責》

 一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時許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28歲的山西小伙趙軍和妻子張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寧區(qū)劉家堡乘出租車前往汽車西站預備回老家。而在蘭州打工的26歲臨潭縣小伙丁樂當天開著朋友的助力車預備到市區(qū)辦事。丁樂騎車和趙軍乘坐的出租車分別在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前后相隔不遠同向而行。

當出租車行至亂莊村地段時,坐在后排右座的趙軍接到朋友的電話有事需提前下車,便示意司機師傅泊車。司機柴龍將車頭右轉,從兩條綠化隔離帶之間的斷口處穿過,車身微斜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合法趙軍開啟車門,右手還未從把手取下,丁樂駕車駛過此地,左側車頭徑直撞向剛打開一半的車門。只聽“砰”一聲巨響,丁樂飛出十多米遠,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樂被送往蘭石病院救治,但終因頭部重傷搶救無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車門傷人,司機需負責嗎?

3月5日,交通事故責任結論認定完畢,趙軍負有主要責任,駕駛員柴龍和受害人丁樂承擔次要責任。4月9日下戰(zhàn)書,趙軍被傳喚到交警隊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為丈夫沒有任何過錯的張玲,急忙聯(lián)系律師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銀至公律師事務所韓國福律師接受張玲委托,成為趙軍涉嫌交通肇事案偵查階段法律援助律師。4月12日,綜合分析案情后,韓律師向安寧交警大隊的上級單位、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遞交復核申請,要求依法公正裁決應由駕駛員柴龍與受害人丁樂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趙軍無責。韓律師對刑事拘留決定也提出異議。同時,丁樂的家人也提出復核申請,堅持以為應由出租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

4月16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召開定案會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復核后作出了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趙軍代辦代理律師韓國福以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趙軍的決定書系“定性混亂,合用法律不當,所做決定沒有依法裁決”。由于趙軍只是一名出租車乘客,并非道路交通運輸職員,根本不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辦代理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趙軍作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運輸職員,或者非交通運輸職員”的交通肇事罪主體要件。打個比方,即偷開關于交通事故的真實案例 他人車輛,沒有駕照的未成年人開車等等這些“沒資格開車,手握方向盤駕駛車輛”的人才長短交通運輸職員。針對本案綜合判定,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劃定,趙軍作為客運合同的顧客,有權要求出租車在到達目的地后泊車。出租車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規(guī)泊車。也就是說,出租車駕駛員泊車的位置是其承擔何種責任的樞紐。我的理解,該事故中,出租車駕駛員和受害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趙軍在不存在指使、強令駕駛員違章駕車的條件下,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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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師-許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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