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法律分析:籃球場無過錯就沒有責任,假如籃球場地不平,有凸起物,把你絆倒摔傷了,籃球場有維護不利,不能保證運動員安全的過錯,或者扣籃導致欄架倒塌把你砸傷了,籃球場有設備不穩(wěn)陳舊老化維修不利,不能保證運動員安全的過錯,類似上述結果籃球場都要承擔責任。而如果籃球場場地和設備等一切正常,是你自己打球時不慎受傷,籃球場就沒有責任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在籃球場受傷是否可以索要賠償法律分析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若不存在故意則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補償。作為體育運動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特別是籃球、足球等有人體直接接觸的對抗性體育運動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完全有可能發(fā)生人身損害后果,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guī)律的違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打籃球受傷責任賠償問題?。?!如果對方不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guī)則,那么對方的行為是體育運動競技比賽中合理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打籃球受傷如果對方?jīng)]有違反體育運動競技比賽中合理的行為就不需要賠償,如果對方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guī)則,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范、禁止性規(guī)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于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產(chǎn)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chǎn)等財產(chǎn)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chǎn)形式的責任?;@球運動屬于抵抗性較強的競技運動,當事人對于體育運動本身的風險因素有一定認知。當事人能理解并自愿承擔籃球運動中存在的碰撞傷害風險,但這并不包括造成傷殘的重度損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籃球比賽中意外受傷責任人要不要賠償?適當?shù)捏w育運動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對人的身心健康有益。不過,諸如打籃球等較為激烈的競技運動中,受傷是難以避免的。事實上,原本的“球友”因為賠償問題“反目成仇”,甚至對簿公堂也都屢見不鮮。
那么,受傷的一方能否向行為人要求賠償?可能還涉及哪些主體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jù)以往判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已經(jīng)明確,體育活動中發(fā)生人身損害,原則上不由行為人分擔損失。但如果行為人在體育活動中嚴重違背運動規(guī)則且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適當補償。
此外,從司法實踐中來看,賽事主辦方、學校等相關主體,如果沒有盡到自身義務,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無特殊情形
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17年12月,王兵與劉強等多人在河南許昌某中學籃球場相約踢足球。劉強在防守過程中,與王兵發(fā)生沖撞,導致其受傷。后經(jīng)鑒定,王兵構成十級傷殘。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他認為,劉強在防守中將自己碰倒,導致受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后因協(xié)商無果,訴諸法庭。王兵要求劉強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1萬多元。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體育競技活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險性,雙方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經(jīng)常參加體育競技活動,對該活動潛在的危險和可能的損害應當是有預見和認知的,因此劉強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等的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依據(jù)公平原則,法院判決劉強賠償王兵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218.39元。
一審判決后,劉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確認由雙方共同分擔損失并無不當,判決維持原判。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也有類似案件中,法院判決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也不分擔損失。
2017年2月,李正與周南峰在打籃球時發(fā)生沖撞,導致李正摔傷骨折。隨后,李正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此案時認為,競技體育運動中出現(xiàn)人身傷害事件屬于正?,F(xiàn)象,損害后果除行為人主觀故意所致以外,一般應由受害人自行承擔。因為參與者系自愿參加這種帶有危險性的體育比賽,同時其又對所參與項目的危險性具有充分的認識,應視為“同意甘冒風險”即“同意風險自擔”。因而只要行為人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惡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guī)則,行為人對其引起損害的后果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該院認為,公平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僅適用于特殊情形,比如僅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籃球場上被打傷能否索賠 ;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人分擔損失;意外情況下造成的損害;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的活動中受到損害。
適用公平原則的意外傷害應限制在極少數(shù)意外傷害事件中,不應將對調(diào)整極少數(shù)意外傷害情況下的公平原則適用于日常體育活動的風險負擔。
行為人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應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否則對抗性體育運動的參賽者將人人自危,不利于體育運動的健康發(fā)展。
李正隨后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北京市高院認為二審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了再審申請。
事實上,最高法民一庭就此類案件的審判也給出了意見。在最高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集成(四)侵權責任篇中指出,對于在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考慮到受害者對參加體育活動所可能的風險具有合理的預見、該損害發(fā)生在體育運動場合,行為人的手段和行為方式等因素,原則上不應由行為人分擔損失。如果行為人在體育活動中嚴重違背運動規(guī)則且損害結果特別嚴重的,可以酌情給予適當補償。
學校、賽事主辦方等應盡到
自身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類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是在學校的未成年人,或者參加了競技類的比賽活動,學校、賽事主辦方等主體若未盡到自身義務,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2015年5月,李紅梅和楊怡都參加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舉辦的一場羽毛球賽?;祀p比賽中,李紅梅與楊怡在爭搶一個球的過程中,被楊怡擊中左眼受傷。后經(jīng)鑒定,李紅梅構成十級傷殘。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楊怡與李紅梅之間,應屬于體育比賽中的合理碰撞,楊怡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賽事秩序冊的第10條第5項中明確規(guī)定,運動員報名參賽前,須自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且必須與組委會簽訂免責協(xié)議,方可參加比賽,李紅梅未按照比賽秩序冊上的該規(guī)定購買相關的意外險,與組委會也沒有簽訂免責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作為該項賽事的主辦方和承辦方,對運動員的人身應盡到保障義務,未盡到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原告沒有購買保險參賽,比賽的主辦承辦方未盡到相應的監(jiān)督審查保障義務。應由主辦方承擔賠償責任,承辦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