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傷殘鑒定申請后60日內安排做鑒定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次傷殘鑒定要多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0日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最長90日。
根據(j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wèi)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工傷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的材料進行審核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作出鑒定結論之日之后,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次司法鑒定 不得超過 多長時間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y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不計入鑒定時限。
傷殘鑒定可以做幾次啊?傷殘鑒定一般可以做兩次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傷殘鑒定第二次做間隔多久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
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