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輸肇事后逃逸的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處罰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駕駛機動車 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 發(fā)生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罰法律分析:肇事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么樣才算交通肇事逃逸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離事故現場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就算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擴展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復評價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2000年交通肇事逃逸 :百度百科-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