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按照規(guī)定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因此,對事故復核認定仍然有異議的。只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交通事故則認定書有異議復核后受害方還有異議該怎么辦?可以向事發(fā)轄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這是唯一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的辦法。因為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只有一次,也是最終認定。所以不服復核結論的,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1、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復核重新認定后有異議 ,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2、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3、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 責任劃分不公 正、或者調查及認定 違反法定程序 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