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原告,“被告”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的對稱。狹義當事人之一。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fā)生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一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fā)生民事權益爭執(zhí)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交通事故當事人死亡一般由死者的近親屬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親屬的范圍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是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交通事故起訴狀中原告是誰?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jù)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chǎn)受損的則財產(chǎn)所有者為原告。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交通事故的訴訟主體如何認定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我國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他組織,他們在訴訟中可以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出現(xiàn)。但要求訴訟主體必須合格。在不同的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不一樣的。那么要是在交通事故中,訴訟主體該如何認定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關于原告主體的認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原告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遭受損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的對象劃分。具體應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車人。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乘車人:
1、有償?shù)耐苏?。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的機動車內(nèi)的支付交通費的或付出相當于交通費用的乘車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無償?shù)暮靡馔苏?。所謂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利用他人車輛裝載自己貨物的人。這里所說的無償是泛指各種免費利用他人車輛的情況。
3、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這些人員一般包括:商家根據(jù)自己經(jīng)營活動的需要,為促進自己商品的銷售,方便顧客購物,在交通不便的區(qū)域免費固定發(fā)車所接送的顧客;一些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接送的有關開會人員或辦理其他公務的人。
4、乘坐班車的人和執(zhí)行職務行為中的乘車人等。
車輛駕駛人。應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
上述這三種人在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損害造成損失的,均可作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實踐中,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情況的復雜性,本文也不可能將所有情況全部概括,應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處理。
其次,對受損害對象造成的后果而產(chǎn)生的特殊費用來劃分主體可分為以下三種:1、享受死亡補償費的死者家屬;2、死者、傷殘者的被扶養(yǎng)人;3、因發(fā)生機動車損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費或其它費用的死者的家屬。
1. 享受死亡補償費的死者家屬。死亡補償費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給死者家屬的撫慰金,以及對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因此,該費用的享有者應限于是受死者生前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近親屬。因為這種補償具有撫恤費的性質(zhì),所以只能按規(guī)定內(nèi)的受扶恤的對象由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分割,享有此項費用的死者家屬均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即為共同原告。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快更好地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產(chǎn)生累訴,既減少了法院重復辦案的麻煩又減輕了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2、享受撫養(yǎng)費的死者、傷殘者的被扶養(yǎng)人。這里的傷殘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解釋,應該是指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按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以第七級殘疾以上(含第5級)為限。實踐中哪些人屬于被扶養(yǎng)人的范圍呢?我國《婚姻法》、《刑法》、《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對“扶養(yǎng)”分別作了廣義和狹義的規(guī)定。廣義的撫養(yǎng),應包括上述法律中所使用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guī)定的各種賠償項目和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來看,被扶養(yǎng)人的范圍應理解為廣義的解釋。包括死者、傷殘者實際負有法定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近親屬。近親屬又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yǎng)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述這些人如果要成為原告,除具備上述條件即必須是實際扶養(yǎng)的近親屬外,還必須同時具備“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條件,即該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扶養(yǎng)人供給,或者偶爾有少量的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另外,根據(jù)《辦法》第37條的規(guī)定,還有一種人可以作為原告,即“其他的被扶養(yǎng)人”,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只要符合這兩項條件的“人”就行,他可以是老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殘疾人;可以是長期無工作的家屬,也可以是其他人。但這些人不一定與死者、傷殘者具有法定的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義務。
3、因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費等費用的死者家屬。受害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要參加事故的處理活動,包括死者尸體的火化處理、死者喪事的操辦等后事的處理活動,那么這些親屬勢必要發(fā)生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對于死者親屬而言即是損失。故死者親屬可以原告身份就這些費用主張權利。但是,為了不加大事故責任方的負擔,計算費用的人數(shù)不應超過3人,這3人原則上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或者離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地較近的親屬;如果需要外地、國外親屬參加的,一般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經(jīng)過公安機關認可。這樣親屬超過3人的,也應視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人可作原告。這里的“人”可包括:1、公民;2、法人和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應包括前面第一類所劃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時應包括車輛為個人所有的公民。這些人在發(fā)生機車交通事故后,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同時可能財產(chǎn)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權未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財產(chǎn)權受到了侵害。無論是上述那種情況,其受損失方均有權作為原告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所受損失。財產(chǎn)損失一般應包括:受損害人穿戴的服裝、佩帶飾物等;隨身攜帶的物品;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車損等。只要是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財產(chǎn)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張權利。
2、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如果這些人攜帶的物品被損害,由于物品的所有權為單位所有,那么,單位即可作為原告。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如果車輛駕駛人駕駛的汽車被損害,汽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是單位,單位可作為原告主張權利。出租汽車行業(yè),如果出租車司機發(fā)生汽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司機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由其所在的單位主張權利。汽車租賃業(yè),是一個新興的行業(yè),往往租賃雙方有合同,但一旦承租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由承租人負擔,損失也有承租人自行負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所租的汽車被損害,承租人與事故的另一方作為當事人參與事故的處理,如果雙方協(xié)商由事故的另一方負責修車,車修好后,承租人滿意了,而出租人認為車況與出租時相差很遠,出租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賠償。
二、關于被告主體的確定
在現(xiàn)今機動車數(shù)量日益增加的情況下,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動的機器,發(fā)生交通事故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及時有效地對被損害人進行必要的補償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由于現(xiàn)在機動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情況比較復雜,加上一些肇事者思想認識水平較低,現(xiàn)實中常出現(xiàn)發(fā)生事故后找不到肇事者或無法正確確定被告致使被害人得不到賠償?shù)那闆r。
那么如何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被告?哪些人可以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根據(jù)車輛駕駛人是否是職務行為來劃分??煞譃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2、車輛駕駛人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
1、車輛駕駛人是職務行為的。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是正在履行職務或辦公事的過程中,誰是合格的被告呢?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時,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是賠償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是訴訟中的被告。當然這樣規(guī)定也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1條規(guī)定的精神,該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雇傭關系與其類同,雇員在執(zhí)行雇傭事務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雇主應當承擔責任。不過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當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般由雇主作為被告,只有當雇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雇員與雇主為共同被告。
2、車輛駕駛人不是職務行為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這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者即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zhí)行職務的情況下,造成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損害賠償?shù)闹黧w即被告,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切實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時,應當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審判實踐中,一般把有墊付義務的單位也列為被告,判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無力賠償時,其負有墊付義務。
(二)根據(jù)機動車的具體使用狀況劃分,可分為以下幾利情況:
1、所有權。即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車輛是駕駛員自己所有的車,這時的責任人與所有人是同一人,這種情況下作為被告的主體很明顯應是責任人(所有人)。
2、承包關系。主要是指單位將歸其所有的車輛承包給本單位或外單位人員的情況,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當今時代單位將車輛承包出去的情況比較普遍,但雙方大多簽訂承包合同,也往往約定一切事故和經(jīng)濟損失由承包方負責,而發(fā)包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鑒于發(fā)包方是機動車運行支配或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即可以支配運行又可以將運行的利益歸己所有是受益者。所以,發(fā)包方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發(fā)包方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車輛駕駛員受雇于車輛承包方,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那么車輛承包方與發(fā)包方都應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雇的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非職務行為的,車輛駕駛人和承包方或發(fā)包方可以成為共同被告。如果承包方為個人,車輛又由其個人駕駛,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由其個人與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借用關系。借用關系又有多種情況:其一是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造成這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shù)靥柵频臋C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shù)厝说拿Q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盡管此時作為名義所有人無法直接管理支配該機動車,也根本未享有該機動車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權力自主作出是否準予借用自己名稱的選擇,而且也有義務對該機動車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該機動車發(fā)生損害賠償事故且負有責任時,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為被告。其二,是無償?shù)亟栌盟说能囕v為自己使用的情況,按照《辦法》第31條規(guī)定,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雇的司機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職務行為的,由借用人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責任,非職務行為的,由司機與借用或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借用人是個人的,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為被告。其三,是基于商業(yè)經(jīng)營并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yè)借用行為,例如通常所說的機動車掛靠經(jīng)營,此種情況下若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負有賠償責任時,所有人應承擔責任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不論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費用”或者“掛靠費用”,也不論他所收取的費用數(shù)額與承擔責任之間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為一種商業(yè)經(jīng)營行為,他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么也就必須承擔這種經(jīng)營風險,并且事實上任何經(jīng)營都是有風險的。其次,從表面上來看出借的只是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實際上出借的是經(jīng)營資格,因為有些地方不允許公民個人從事某些類別的經(jīng)營活動,所以必須掛靠到一家有經(jīng)營資格的企業(yè)才能從事此項經(jīng)營活動,或者是有些經(jīng)營者考慮到節(jié)省各項費用等原因,而把機動車掛靠到一家企業(yè),達到減少個人支出各項稅費的目的。第三,出借人盡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費用,但也不能說沒有一點利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作為負有對掛靠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即被告。
4、租賃關系。近年來,我國出現(xiàn)了許多租車公司,租車的形式也多種多樣,根據(jù)租車時間的長短,可分為長期的租賃和短期(或臨時)的租賃,前者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合同(或口頭約定)長期租用出租的機動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臨時的租賃則主要表現(xiàn)在使用時間上的短暫性。隨著租賃關系的增多,承租人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租車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就責任的承擔往往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即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有承租人自負。若受雇于承租人的車輛駕駛人是非職務行為的,由該車輛駕駛員與承租人或租車公司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是個人的,且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承租人與租車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5、城市出租車。對于城市出租汽車而言,不論是采用掛靠形式,承包形式,合伙形式還是其他形式,作為機動車注冊登記所有人的出租車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因非常明顯,出租汽車公司是最能實現(xiàn)對這些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的人(或單位),而且也在收取掛靠費,承包費及其他費用時享有機動車使用的收益,理所當然應承擔其民事責任。
三、特殊情況下賠償主體的確定
由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復雜多樣,為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賠償義務人,現(xiàn)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責任人的確定分別論述如下:
1、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前面所談的幾種關系,可以說是合法地使用他人機動車,而使用盜竊、搶劫車輛是違法行為。盜竊他人機動車使用發(fā)生交通事故,無疑盜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盜車人無能力支付怎么處理?盜車人在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逃逸無法承擔責任又應當如何處理?我認為應當分兩種情形來分別認定:
一是在機動車所有人(包括實際有權使用人等)具有明顯過失或重大過失時,應當由盜車人與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該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知道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對社會,對他人具有非常明顯的潛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機動車。例如,機動車所有人將自己的機動車隨意停放在公路邊未鎖好車門就離開,導致該機動車被盜后產(chǎn)生的損害,該機動車所有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他具有重大過失,而他承擔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因為他是一個機支車的管理者,而他未盡到管理者的責任。
二是在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fā)生的機動車被盜竊后產(chǎn)生的交通事故且負有賠償責任時,由盜車者自行承擔,機動車的所有人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這種情形下該機動車所有人已經(jīng)無法實際管理該機動車,也無法從竊盜者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獲得任何利益,而且產(chǎn)生不能實際管理的原因并非自己的任何過錯,而是一些極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機動車停放在車輛保管站被盜后產(chǎn)生的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無需承擔。另外在機動車被搶劫的情形下發(fā)生的損害賠償,機動車所有人也無需承擔責任,理由同前所述。
2、車輛買賣未過戶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確定。機動車輛產(chǎn)權的轉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須經(jīng)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shù)剀囕v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未履行以上二項手續(xù)的交易,應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該機動車負有責任時,該責任的承擔者應如何確定?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首先,一般情況下未履行以上二項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的,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負責損害賠償。需要說明的是,車輛駕駛人是個人行為的,由其個人和原車主承擔責任;車輛駕駛人是職務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和原車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機動車買賣中,如果買受人沒有能夠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而出賣人又擔心買受人無法付款時,通常可以簽訂合同以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方法來保護自己,約定當買受人把價款全部支付完畢后才能實際得到該機動車的所有權并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xù)。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按照所有人承擔責任的理論,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盡管出賣人可以從買受人那里得到出賣機動車的價款,但其性質(zhì)只是出售物品所得到的價款而不是使用機動車的收益,而且他也根本無法對該出賣并交付的機動車進行實際有效的管理,因此,讓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顯然很不公正。而買受人作為該機動車的管理支配者,也同時是利益享有者,不論是以何種理論都應當是理所當然的責任承擔者;再次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機動車時,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分期付款是一種新的汽車消費信貸形式,不論是從商業(yè)、產(chǎn)業(yè)的角度還是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質(zhì)量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同樣只能得到出售機動車的價款而無法享有該機動車的利益,而該機動車的實際使用、管理和支配都在買受人,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擅自使用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廠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等情況下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機動車的所有人一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的所有人根本無法管理支配該機動車,而且機動車所有人也不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使用機動車的受益人。不過,如果修理廠的職員在交還修理后的機動車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他是受益人。
4、機動車抵押期間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按照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機動車作為擔保時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實際上這種方式并不能給抵押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因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該抵押的機動車出賣給他人,出賣人和買受人都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導致抵押權人無法實際實現(xiàn)其抵押權,所以在實踐中有些人如果以機動車作為擔保財產(chǎn)時,擔保權人就要求債務人將機動車停放在擔保人那里,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實際上類似于質(zhì)押)。
那么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抵押權人擅自使用該機動車且負有賠償責任時,該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仍為該機動車的當然管理者,當他把機動車作為抵押物交給抵押權人時,他就應當預料到可能會產(chǎn)生的損害及后果,從而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證該機動車不會被擅自使用。而且抵押作為機動車使用的一種特殊方式,機動車所有人從中取得了相應的利益。因此,機動車的所有人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5、機動車被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暫扣時賠償主體的確定。如果機動車在使用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被暫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產(chǎn)生的損害,此時機動車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因是該機動車被暫扣并非機動車所有人的主動行為,而是被迫的行為,在我國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下,他對該機動車根本無法進行管理支配,而且屬于一種不利益狀態(tài)。因此,應當由實際使用者承擔責任。
6、機動車在保管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賠償主體的確定。機動車在停車場或保管站保管期間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據(jù)具體情況而論。如果是得到了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他應當預見到使用該機動車可能會產(chǎn)生的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時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沒有過錯,這種擅自使用與盜竊使用性質(zhì)相同,當然應由使用者承擔責任。
7、職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執(zhí)行職務時賠償主體的確定。如果職工使用自己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執(zhí)行了職務時產(chǎn)生損害,除所在單位明確拒絕外,該職工所在單位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盡管該單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卻是受益人,無論他是鼓勵還是默許職工這樣做,但是職工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在上下班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損害賠償,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所在單位不提倡,甚至明確禁止或強烈反對職工使用私人機動車上下班的,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所在單位默許、同意甚至鼓勵職工使用私人機動車上下班,那么可以認為單位欲從職工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因車輛故障發(fā)生機動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確定。車輛故障是指機動車在運行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者是在機動車運行中發(fā)生的影響車輛正常運行的車輛本身的毛病,因車輛故障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車輛本身存在質(zhì)量問題,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權人在賠償之后有權向該車輛的生產(chǎn)廠家請求賠償。
9、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jīng)濟損失,《辦法》第44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jīng)濟損失。擔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用,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符合上述條件的,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應當分擔對方的經(jīng)濟損失。這種分擔屬于法定的義務,并非基于過錯責任原則。
10、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痹摽钜?guī)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chǎn)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因此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或者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當然,保險公司的賠付是有一定限額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失超出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到哪里起訴當事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提起訴訟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的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一般應當?shù)浇煌ㄊ鹿拾l(fā)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的法院進行起訴?!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一、準備 根據(jù)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具體來說,提起民事訴訟前,要做好如下準備: 1、確定原、被告 進行訴訟首先要弄清楚主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賠償權利人”,是指因 侵權行為 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 人身損害 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扶養(yǎng) 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俗地講,誰的利益受到侵犯,誰就是原告;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誰就是被告。一般來說,在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或者財產(chǎn)受到損失的人就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的原告。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則由因 交通事故死亡 的人員的近親屬作為原告。在撰寫訴訟材料時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和聯(lián)系方式,便于法院聯(lián)系,加快訴訟的節(jié)奏。至于在個案中如何確定被告,請參看本書第一章技巧二。 比較特殊的是,如果因兩個駕駛人肇事導致傷害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放棄起訴一方只起訴某一駕駛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 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寫人法律文書。 2、選擇具有 管轄權 的法院 要確定由哪級法院管轄,包括由哪一級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和由哪一區(qū)法院管轄(地域管轄)。 從級別管轄來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內(nèi)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 專利 糾紛);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nèi)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所以一般來說,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的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從地域管轄來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管轄,依據(jù)的是 侵權法 中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規(guī)定?!睹袷略V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根據(jù)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不僅可以由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管轄是可以選擇的,并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能得到補償?shù)亩嗌倥c地域極為相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以下賠償費用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1) 殘疾賠償金 根據(jù)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 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4)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因為多項 賠償標準 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qū)和發(fā)達地區(qū)的標準相差很大,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會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來說,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從獲取更高賠償和節(jié)約訴訟成本兩方面出發(fā),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賠償。 3、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中賠償?shù)捻椖恳唧w、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繼續(xù)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fā)生的費用明確的,可以一并加人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fā)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fā)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在訴訟中要求賠償。有人以為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支付相應的 訴訟費用 ,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來說,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范圍和數(shù)額的計算,本書將在第二章具體詳細地說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想主張因交通事故受到的 精神損害賠償 金,必須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后再另行起訴。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 精神損害 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及時起訴,不要超過 訴訟時效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正義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標,但同時為了維護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則。 綜上,在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作出了“ 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是什么?”的回答。訴訟程序主要是確定原被告,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確定訴訟請求,及時起訴。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超過訴訟時效,以免處于不利的位置。還有需要關注的是,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必須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并提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起訴生活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這是屬于刑事犯罪的。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該如何起訴呢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今天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涉案對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劃分,處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并且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發(fā)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就沒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這種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應該考慮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盡可能獲取多的經(jīng)濟賠償交通事故死亡誰作為原告起訴 :第一個是要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調(diào)解,以調(diào)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用諒解和緩刑提升賠償額;第二個是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發(fā)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nèi)的全面賠償。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