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宿舍私拉電線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的危害:
1、私拉亂接電線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會增加居民樓或小區(qū)的整體用電負荷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給整個小區(qū)帶來火災風險。
2、.臨時電線拉進拉出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暴露在室外風吹日曬雨淋,易造成絕緣體磨損和老化,導致線路漏電、短路,尤其在雨天,可能會危及人身安全。
3、臨時電線充電,無“過充”保護裝置,容易引起火災。
4、亂接的電線,本身為無絕緣保護的“麻花線”,遇短路、超負荷,極易引起電線本身的燃燒,并引燃周邊可燃物甚至臨近建筑。
5、對小朋友人身安全造成隱患。許多小朋友或者不留意,或者出于好奇,觸碰、拉扯懸著的電線,一旦觸碰到通上電的插座和電源線,容易引發(fā)觸電,后果不堪設想。
擴展資料:
案例:
2019年6月2日下午1點多,杭州復興南苑小區(qū),4周歲女孩沈某某(化名曉曉)在樓下玩耍,不幸觸電去世(本報曾連續(xù)報道)。當時那根帶電鐵架電壓為209伏——而成年人能承受的安全電壓低于36伏。
9月10日,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復興南苑某住戶為給父親做周年忌日法事,聯(lián)系張某讓他搭建用于做法事的簡易棚。
6月1日,被告人張某、徐某在小區(qū)單元門前空地搭設簡易棚,使用自制電線連接電燈,并固定于簡易棚鐵架上。被告人徐某未經(jīng)相關管理部門許可,私自將電線與單元樓內(nèi)某設備電源箱相連。次日中午13時許,被害人沈某某在該大棚附近玩耍,在接觸大棚立柱時觸電倒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鑒定,簡易大棚鋼架漏電,漏電原因是由于電源導線的轉(zhuǎn)接頭所纏絕緣膠布不緊,裸露導線恰好與橫檔鋼管相觸,導致簡易棚金屬鋼架帶電。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張某私拉電線,應當預見到私設的電線線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且未進行安全檢查,致一人死亡。
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悲劇猝不及防,堅強的家屬當時捐獻了孩子的眼角膜。昨天,記者從邵逸夫醫(yī)院了解到,捐獻的眼角膜已讓兩名小伙重見光明?!八麄兒芨屑?,希望能幫忙轉(zhuǎn)達對曉曉家人的感謝和慰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私拉電線涉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wǎng)-蚌埠一市民私拉電線引發(fā)火災四輛電瓶車付之一炬
過失殺人的案例被告人:呂文濤,男,27歲,浙江省永康市人,農(nóng)民,暫住上海市松江縣新橋鎮(zhèn)南場村。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呂文濤來到上海市松江縣,承包了松江縣新橋鎮(zhèn)南場村的葡萄園,在葡萄園南側搭了一間草房。該葡萄園位于比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來往。在葡萄園的旁邊有一塊毛豆地,葡萄園與毛豆地之間有一個水塘。為了生活用電方便,呂文濤從葡萄園北面一根電桿上拉了一根電線,橫穿葡萄園接入草房。呂文濤在拉電線時,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將電線搭在葡萄園的鐵絲網(wǎng)架上,使電線與鐵絲直接接觸。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園旁邊種植毛豆的承包戶鄭華綱去毛豆地里干活時,手碰到了葡萄園的鐵絲網(wǎng)架,有觸電的麻木感,當即告訴了其父鄭水裕。鄭水裕到南場村將上述情況告訴了電工費金榮。費即趕到現(xiàn)場查看,并在電桿處將被告人所拉的電線剪斷,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紀洪翠,明確告知被告人拉的電線有破損,不能用了,要換新的電線,否則要出事故。當天,紀洪翠把電工的話告訴了被告人。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發(fā)現(xiàn)電線確有幾處已經(jīng)磨破,露出了銅芯,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就用塑料薄膜將破損處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電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覺得沒有電麻的感覺,就沒有再采取換線的措施。1996年8月4日下午5時許,當鄭華綱又去毛豆地澆水時,雙腳踩在水塘中,右手觸及葡萄架上的鐵絲,因鐵絲帶電而觸電倒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積極協(xié)助被害人家屬送被害人去醫(yī)院搶救,幫助做人工呼吸,實際上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歸案后,被告人能如實交代上述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 上海市松江縣人民法院經(jīng)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文濤違反用電管理規(guī)定,私自架設電線,在已經(jīng)知道所拉電線已經(jīng)破損應當更換新線,否則要出事故的情況下,僅用塑料薄膜將電線破損處作了包扎,即輕信能夠避免事故,以致發(fā)生鄭華綱觸電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殺人罪。鑒于被告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能積極搶救被害人,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文濤犯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呂文濤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 本案被告人呂文濤私自架設電線,目的在于解決自家的生活用電問題,并不針對其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任何人。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在得知電線破損以后,已經(jīng)預見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將會出現(xiàn)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人觸電傷亡的后果。但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沒有聽從電工的要求更換新的電線,而是對電線的破損處用塑料薄膜包扎起來,并用手去碰觸包扎的地方,覺得沒有電麻的感覺,就輕率地認為不會出事故。被告人的這種已經(jīng)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行為,完全符合過失犯罪的特征。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的,構成過失殺人罪。法院以過失殺人罪對被告人呂文濤定罪判刑是正確的。
違章行為的故意和對危害結果的過失,是過失犯罪的一個主要特征。被告人呂文濤違反用電管理規(guī)定,私自架設電線,并且不按規(guī)定將電線架空,而是將電線搭在葡萄園的鐵絲網(wǎng)架上,這些行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呂文濤具有殺人的故意。從他架設電線的目的,到他發(fā)現(xiàn)電線破損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觸電事故發(fā)生后他對被害人的搶救活動,都可以看出呂文濤對鄭華綱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fā)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殺人來定罪。
這里還必須把呂文濤的行為與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區(qū)別開來。所謂過失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chǎn)的安全。本案被告人所承包的葡萄園處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來往。被告人私拉電線為的是解決自己的生活用電問題,而不是在葡萄園周圍架設電網(wǎng)以防止小偷,主觀上不是為了加害于人,客觀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由于被告人的過失行為,加上被害人觸電當時又踩在水塘之中,才發(fā)生了被害人觸電身亡的嚴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過失殺人罪而不構成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修訂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已經(jīng)對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過失殺人罪作了修改。修改之處主要有兩點:一是把“過失殺人”的罪名改為“過失致人死亡”,使罪名更加準確。二是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由原規(guī)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調(diào)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刪除了“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
合肥一電動車電池充電爆炸,兩名外賣員一死一重傷,為何此類事件頻頻發(fā)生?最近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關于合肥有一個電動車充電過程爆炸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導致了兩個外賣員受到了嚴重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的傷害,之所以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樣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的事故,其實和如今的電動車裝載的電池技術也有著重要關系。誠然,電動車發(fā)展的時間已經(jīng)比較久了,如今更是有著電動汽車的大量產(chǎn)出,但是在電池方面的巨大突破還是比較小的,尤其是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電池,其實跟很多年前使用的相差不大,在續(xù)航方面有了更大的進步,但是說到本質(zhì),依舊是化學電池罷了,這樣的電池本身就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問題。
其次,電動車會在充電的時候發(fā)生爆炸,也和日常的使用方法不當、充電的方式、地點不當有著重要關系?;瘜W電池本身的使用限制還是比較多的,就比如冬天的時候續(xù)航肯定比較短,又比如充電次數(shù)過多會影響到續(xù)航等等,這種電池在充電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很多地方,這也是很多小區(qū)、住宅區(qū)都不允許電動車充電的重要原因,類似于這樣的限制條件還是比較多的,因而不正確的充電方式,或者是充電的時候采用了不穩(wěn)定的電壓輸入,亦或者是充電的過程中受到了大量的熱量等等,都會引起電池受損甚至是爆炸的發(fā)生。
除此之外,類似于這樣的事件會頻繁的發(fā)生,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于電動車的普遍性。如今在各個城市之中,電動車占比是很高的,因為使用比較方便,成本也并不是非常高,基本上家家戶戶都能夠承擔其使用的費用,所以電動車的普遍存在也成為了現(xiàn)在的社會常態(tài),如此多的電動車每日使用,再加上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問題,自然會導致類似于爆炸事件的頻繁發(fā)生,不過這一點也是很難進行改變的,畢竟電動車相對而言是一種環(huán)境比較友好、成本低、使用方便的交通方式。
因此從我自己的角度來說,想要盡力的將這種爆炸事件杜絕,就需要電池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同時也需要使用者提高自己的警惕性,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也只有在正確做到這些之后,才能夠降低爆炸事件的發(fā)生,將人員和財產(chǎn)的損失降到最低,如今的科技進步速度還是比較快的,而且很多的大公司諸如比亞迪等等也在努力研制更加安全的電池,電動車還是非常有未來的。
小偷盜竊電動車卻觸電身亡,家屬索賠二十萬,車主很無奈,法院最后咋判的?小偷盜竊電動車卻觸電身亡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家屬索賠二十萬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車主很無奈
湖北武漢,在一個大雨磅礴的晚上,一男子偷偷潛進某小區(qū),用工具撬一輛正在充電的電動車電瓶,突然火花一閃,男子不慎觸電身亡,其家屬向車主索賠20萬。
小偷家屬認為,車主劉某明知雨天給電動車充電,可能會導致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他人觸電的結果,但仍然私拉電線充電,放任結果的發(fā)生,對小偷的死亡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則表示,是小偷自己作死,怎么能怪他!本案中,劉某對于小偷的死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
劉某私拉電線充電存在過錯。劉某私拉電線,露天給電動車充電,本就存在安全隱患,更何況案發(fā)當天下著磅礴大雨。雨水極大地增加他人觸電的幾率,但劉某卻心存僥幸,輕信能夠避免,仍然冒雨給電動車充電,其行為違反了物業(y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過錯。
劉某違規(guī)充電的行為與小偷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關系。劉某的違規(guī)充電行為引發(fā)了小偷死亡的結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權。
劉某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某的行為雖然導致了小偷死亡的結果,但是小偷盜竊的行為本來就是違法的。同時,小偷作為成年人明知正在充電的電瓶有漏電的可能,但其仍然置危險于不顧,故意用工具暴力的撬動電瓶,引發(fā)觸電事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最后咋判的
本案中,小偷的死亡結果是其自身違法盜竊行為所致,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因此,即便劉某違規(guī)充電的行為存在過錯,但也無須對小偷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并不代表劉某的行為是可取的,如果電死的不是小偷,而是過路的行人,那劉某是免不了責的。
本案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劉某最終還是自愿賠償了小偷5萬元?,F(xiàn)實生活中,“飛線充電”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希望這些車主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物業(yè)的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發(fā)生悲劇。對于本案你怎么看私拉電線致人死亡案例 ?你認為劉某是否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