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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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違約拒絕賣房時 該如何解決問題?小王月底在中介看中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了一個校區(qū)房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交了定金并與房主簽訂了買賣合約。沒想到“五一”剛過,小王找到賣家想辦理相關手續(xù)時,賣家卻以夫妻間未就賣房達成一致為由毀約,寧可賠償雙倍定金也不愿履行合同……針對近來頻發(fā)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的二手房賣主毀約案件,法律專家說,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xù)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損失。這三種違約結果由買房人選擇。因此,買房人可以選擇不要賣房人雙倍返還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
當下房價漲幅較快,買方因出賣方反悔導致的二手房交易違約率激增,大部分出賣方不愿意“按合同辦事”,寧愿主動違約,甚至支付雙倍違約金也拒不交房。
近一段時間,哈爾濱市各區(qū)法院受理多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些買家在房屋買賣中途遭“腰斬”,叫苦不迭,紛紛到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據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啟凡介紹,該所僅在4月份就收到該類糾紛案件3起,今年以來,他們已受理咨詢此類糾紛30件,其中有8件已經正式代理訴訟。房價看漲賣方毀約
今年2月,于某通過某房產咨詢代理公司與黃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于某向黃某購買南崗區(qū)某名校的學區(qū)住房,面積86.38平方米,房價65萬元,并約定了付款方式、定金及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按照合同,于某先向黃某支付定金2萬元,并在合同中詳細約定了如何辦理房產過戶和交納房款的一切事宜。
但是,黃某的兒女得知此事后,認為黃某不了解房市價格,“賤賣”了房子,并找到房產評估機構,得出的評估結論為該房產市場價值約為85萬元。于是黃某向于某提出交涉,希望能改變原合同,按照評估價格來交易房產。于某認為他們原先商談的價格為當時的市場價格,并簽訂了合法的協議,黃某提出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遂拒絕了黃某的建議。黃某提出如果不改變原協議,他就拒絕履行合同,寧可雙倍返還定金。于某提出即使自己得到雙倍定金的賠償也無法彌補損失,因為兩個多月來市場價格已經大幅度上漲,他與黃某簽訂協議后就沒有再出去選擇其他房屋,無論是同意黃某的提議還是出去選擇其他房屋,對自己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希望黃某履行原協議。但黃某堅決不同意,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于某無奈接受了雙倍定金的賠償。
趙先生的遭遇與于某相同。2009年8月,趙先生帶著妻子去看房,房主是一對夫妻,雙方幾次接觸下來談好房價為70萬元。簽房屋轉讓協議時,雙方特意就違約明確了責任,“違約方要支付定金兩倍的賠償金”。因為房屋是登記在夫妻名下,房主小馬不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也把妻子的名字代簽了。簽好協議后沒多久,趙先生就接到小馬的電話,稱房子不賣了,理由是老婆不同意,法律規(guī)定重大經濟行為不適用代理。無論趙先生怎樣懇求,小馬都堅稱房子不賣了,小馬表示,老婆在賣房的過程中一直不同意賣房。當時賣房子時,趙先生妻子正在房間為了幾件舊家具還與自己老婆吵架,自己老婆根本不知道自己賣房。趙先生認為如果小馬老婆不同意賣房,當時就應提出來,現在的毀約理由太牽強。后通過了解,趙先生才發(fā)現,短短一段時間,該地段房子每平米價格已經漲了一兩千,趙先生表示房子不賣也可以,但既然是賣方違約在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要錢要房買主定奪
分析人士認為,房價上漲是一個原因,而業(yè)主心理預期看漲也是導致賣家毀約的重要原因。
哈爾濱市一家房產中介機構的經營者丁女士認為,由于房價上漲的速度較快,一些賣主為了讓自己的房子能賣上最高價,寧可主動賠償雙倍定金也要毀約,這在過去的房產交易中是沒有過的。而很多買主為了避免官司的麻煩,也就無奈地接受了賣主的要求,接受雙倍返還的定金。
有多年房產糾紛審理經驗的道里區(qū)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孫法官解釋,買房人有權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xù)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損失。由此可以看出,排在第一位的違約結果就是繼續(xù)履行合同。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選擇的。因此,買房人可以不要賣房人雙倍返還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
孫法官稱,賣房人雙倍返還定金只是一廂情愿,但承擔違約后果的方式不是違約人選擇的,而是“受害人”選擇的。
毀約背后“借口”多多
孫法官說,在訴訟中,賣房人毀約都不會承認是因為房價上漲,而是要挑出買房人的過錯,比如買房人沒有按時支付首付款等,再就是稱自己配偶對賣房不知情。孫法官稱,這些“借口”能否導致合同無效,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借口一
買房人違約在先
對于指責買房人沒有按時支付首付款等違約行為的,法官首先要查實,其次衡量這種違約是否會導致賣房人違約。如果買房人只晚交了一兩天房款,就只是輕微瑕疵,不足以讓賣房人拒絕履行合同。但反過來,如果買房人確實延遲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給賣房人造成重大損失,賣房人毀約也就可以理解。在這里提醒買房人,要注意按時履行合同約定,且在與對方談判的過程中要留下錄音證據。
借口二
配偶對賣房不知情
很多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配偶對賣房不知情,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賣房人以這種作為借口來毀約的情況也較多。在審判中,法官會要求賣房人提供配偶不知情的證據,詢問賣房人為什么沒有將賣房的事情告知配偶。另外,買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者簽約時,賣房者配偶在場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這樣,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實情況,從而做出判決。如果因為配偶不知情導致合同無效,買房人還可以向賣房人追討相應損失。法官支招
規(guī)避風險
針對目前出現的二手房買賣糾紛倍增的現狀,孫法官提示購房者應從六個方面保護自己、規(guī)避風險:
購房人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可能帶來的隱患,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盡快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以上回答發(fā)布于2015-06-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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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喝酒算不算公傷?據重慶晚報報道 晚報訊昨日,市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該《暫行規(guī)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內容,如醉酒傷亡是否算工傷的問題,私車掛靠到公司,司機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無證駕車上下班傷亡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參加本單位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等。市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樊非稱,《暫行規(guī)定》已經下發(fā)各級法院,即日起實施?!稌盒幸?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是否意味著職工受領導指派或任務安排喝“招待酒”,造成傷亡的行為算工傷?市高院行政庭幾位資深法官進行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了延伸解讀,《暫行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職工飲酒后工作產生的行為后果作出了一個暫行規(guī)定,和工作有密切聯系。如果因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傷了,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特殊對待,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這和《工傷保險條例》所暫行規(guī)定的內容有一定的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如果喝酒不是因為單位的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因為酒精作用,發(fā)生如摔傷等行為就不應算工傷。只是重慶的規(guī)定,其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他城市未必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