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對于國家法律制度的控制權力應該是通過 國家賠償法 能夠起到很好的制約作用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效果才會現(xiàn)而易見的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現(xiàn)在看來,也有部分申請 國家賠償 的案例確實也體現(xiàn)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了如今司法制度的進步,不過對于機關單位來說,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 范圍這個問題可能成了財務部門比較頭疼的,國家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的費用直接列入財政預算就行了。 一、關于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范圍? (1)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 (2)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文件副本。 (3)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fā)現(xiàn)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 法規(guī) 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國家賠償費用。 (4)各級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核撥制度。 此外,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不論最終處理結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等一切開支和費用。以上所有費用均由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自行負擔。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 賠償金 也不予征稅,即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金不用繳納任何稅款。 二、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程序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開支,由各級財政部門撥款,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請求權人支付。其程序是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 首先,請求權人持 賠償協(xié)議書 或凋解書、 判決書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支付。否則,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zhí)行 。 其次,賠償義務機關根據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如果各級政府是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賠償金直接從準備金賬戶中提出交付請求人,或通知銀行將賠償金直接撥至請求權人的賬戶內,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或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他國家機關的,除按上述程序支付賠償金外,賠償義務機關還應將請求權人的請求支付書及有關法律文書送交政府備案。 最后,請求權人在領取賠償金時,應當填具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將收據或者其他憑證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機關。 國家賠償費用支付中,往往會出現(xiàn)賠償金預算與賠償金使用結果不符的結果,或者年終有余,或者經費不足。由于國家賠償金是??顚S?,每一項都有具體的使用范圍,不能將結余部分與其他行政費的結余一樣處理,只能將全部結余轉入下一年度繼續(xù)專項使用。對于經費不足,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予以補救: 一是動支預備費。各級財政為應付臨時性急需或事先難以預料的開支設置了預備費,國家賠償費用不足部分,可經一定手續(xù)批準動用預備費,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 二是追加預算,在原來已核定的賠償總額外增加數額,以彌補賠償金的不足。追加預算應由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核后轉報國務院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行政單位之間的財政預算全部都是有限的,如果超出了當年的財政預算,就只能夠在本級預算的預備費用當中自己來解決了,而且這部分的財政預算的費用是應該體現(xiàn)在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范圍當中的。也就是這筆財政費用如果是用于行政單位支付賠償的,也要清楚的標注出來。關于國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范圍的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里了。
安徽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 為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了加強賠償費用的管理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賠償義務機關是指:
(一)納入本省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權力,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第三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財產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返還。第五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實行專戶儲存,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當年結余的國家賠償費用結轉下年度使用。第六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
賠償義務機關因賠償金數額較大無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先行核撥;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審核確定,并先行核撥。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同一級別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不同級別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責任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列相應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依法實施追償的意見或者決定;
(六)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憑據,但因賠償金數額較大,向財政部門申請先行核撥的除外;
(七)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有關憑據;
(八)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應當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財產已經上交財政,依法應當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返還;
(二)申請核撥已經依法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核撥。
情況特別復雜的,前款(一)、(二)項規(guī)定的期限可以延長1個月。第十條 財政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核撥國家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核撥。
賠償義務機關對財政部門核撥的國家賠償費用數額有異議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費用核撥申請時,對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賠償義務機關超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費用。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財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有關國家賠償費用的事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賠償損失后2個月內,依法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個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第三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當年實際支付超出預算的部分,在預備費中解決。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第四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其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由省級財政安排的國家賠償費用支付。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發(fā)生的國家賠償費用,按規(guī)定申請中央財政解決。第五條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15日內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賠償義務機關因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在賠償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先行核撥。第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時,應以公文形式提出,并按照《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有關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作為報告的附件。第七條 財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的公文報告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公文報告的內容完善并附件齊全的,予以受理;公文報告的有關內容不齊全或者附件不齊備的,以公文批復的形式退回并說明應當完善的內容或者應當補齊的附件。第八條 財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并視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以公文批復形式予以答復并核撥國家賠償金或返還財產。
(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內容有異議,且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做出合法解釋的,財政機關可進行必要的核實,賠償義務機關應予配合。
(三)發(fā)現(xiàn)賠償義務機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實,責令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四)超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的賠償費用,不予核撥并批復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或者返還財產之日起30日內,應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將收據或者其賠償費用列入什么預算 他憑證的副本送同級財政機關。第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其中應當部分追償的,按下列標準追償:
(一)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追償本人1至6個月的基本工資。
(二)因故意的責任人員,追償本人2至12個月的基本工資。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委托的組織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并在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后30日內追償,其中應當部分追償的,按照下列標準追償:
(一)有重大過失的,追償1000至10000元。
(二)因故意的,追償2000至20000元。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30日內將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上繳同級財政機關。向責任個人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如數追償后30日內上繳財政;數額較大的,可在一年內分批上繳。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或者逾期未上繳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的,財政機關應當依法追繳。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財政機關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直接提出,也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 財政機關、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國家賠償費用和履行賠償義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