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案例5篇
□袁桂芳訴勉縣縣城和平路改造拆遷指揮部辦公室財產權屬糾紛案
□佛山市房產管理局因黃德才訴其房屋拆遷管理行政裁決糾紛上訴案
□沈陽克菜斯特國際置業(yè)第一有限公司與代洪霞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重慶金禾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重慶雕刻工藝廠、龍門實業(y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
□劉桂英訴新民市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新民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補償協(xié)議糾紛案
□沈陽日新商貿有限公司與遼寧金鵬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張勇與贛州勝華實業(y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糾紛案
□霍光訴佛山市升平百貨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上訴案
□馬文洪與沈陽克萊斯特國際置業(yè)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寧都縣恒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謝金生等人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
□沈陽藝欣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孫偉玲房屋拆遷協(xié)議糾紛案
□蘇稼琴等7人訴上海市黃浦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遷行政裁決上訴案
□涪陵區(qū)國家建設統(tǒng)一征用土地辦公室訴重慶市涪陵翔正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糾紛案
□張莉訴宿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管理行政裁決案
□何壽蘭訴武義縣建設局房屋拆遷事宜裁決行政爭議上訴案
□石繼源訴浦江縣建設局拆遷補償行政爭議上訴案
□石慶華不服被告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強拆行為案
□袁桂芳與勉縣縣城和平路改造拆遷指揮部辦公室財產權屬糾紛案
□張莉訴宿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拆遷管理行政裁決案
□龍州縣建筑材料廠訴龍州縣建設局執(zhí)行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
□胡明德與昆明市味精廠、昆明西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財產侵權糾紛案
□李如木訴李秋明、李壽明、李明芳拆遷房屋財產權屬糾紛案
□湯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區(qū)人民政府限期拆遷房屋決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機械廠訴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區(qū)計委房屋動遷協(xié)議糾紛案
□曹慶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房產管理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案
□成都市未來號商場訴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拆遷安置行政裁決案
□林曦訴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政府拒絕履行拆遷后安置住房法定職責案
□楊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設委員會房屋拆遷裁決案
□于棲楚訴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遷房屋案
□張恩華張寶慶訴海淀房管局拆遷糾紛裁決案
□單榮貴與高縣房產管理局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
□陳正心與定西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糾紛上訴案
□聶俊熙等與魏勛惠等房屋析產、拆遷安置糾紛案
□溫州市房地產有限公司訴溫州市茂華五金裝潢公司房屋拆遷安置糾紛上訴案
□吳金梅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上訴案行政判決書
□王洪不服大豐市人民政府作出拆遷糾紛案例5篇 的大政限拆字(2001)1號限期拆遷決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行政裁決上訴案
□鄭德訴常村鎮(zhèn)人民政府強行拆除房屋未予補償糾紛案
□孫厚經訴訟孫傳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沈陽三滿貿易有限公司訴張忠祿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趙一飛訴遼寧金利房屋實業(yè)公司拆遷安置糾紛案
□周旭銘訴訟沈陽金融商貿開發(fā)區(qū)房屋拆遷辦公室房屋拆遷協(xié)議糾紛案
□付殿燕訴沈陽同聯(lián)集團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沈陽市大東區(qū)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肖榮光訴沈陽龍躍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于文章訴大慶市房產局房屋拆遷糾紛案
□劉嗣鈺等與上海市黃浦區(qū)綠化管理局房屋拆遷上訴案
□孫和平訴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為侵權附帶行政賠償案
□王洪訴大豐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遷決定案
□李慶龍訴宿遷市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陳攜順訴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
□黃甜等六人訴佛山市南海區(qū)國土資源局房屋拆遷裁決案
房屋拆遷糾紛案例2016年9月22日上午拆遷糾紛案例5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竟然吸引拆遷糾紛案例5篇 了山東省17位副市長、33位省廳機關領導等約200多政府官員前來旁聽,這個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為什么會有這么多領導前來旁聽。
據本案原告方承辦律師王衛(wèi)洲介紹,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蘭陵縣人民政府發(fā)布《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決定將中興居委片區(qū)定為棚戶區(qū)并實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圍“東至文化路,南至順和路,西至中興路西側和平居委民房,北至會寶路”其征收范圍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于是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wèi)洲、夏濤代為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12月上訴人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明顯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于是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本案,上訴人鄭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師王衛(wèi)洲、夏濤,被上訴人一位副縣長和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山東省人民政府組織山東省各廳局負責人33人、各地副市長17人以及其它約300名行政官員出席觀摩本案。
庭審中,雙方針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原審判決是否正確等六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王衛(wèi)洲、夏濤律師充分發(fā)表了代理意見,萬典律師為本案作出的質證意見達5000字,代理意見達7000多字,逐條逐項的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了辨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山東省法制辦副主任朱曉峰分別關于本案和庭審活動接受媒體的采訪
圖為王衛(wèi)洲律師接受記者采訪
萬典律師代理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彭艷、鄭左民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的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接受彭艷、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衛(wèi)洲、夏濤擔任其訴蘭陵縣人民政府關于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的代理人,經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調查,我已經比較全面和客觀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現結合法律法規(guī)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重視和參考:
第一焦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關于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
1、一審對于雙方證據采信理由沒有作出陳述。
《法官行為規(guī)范》第五十一條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一)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準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匯拆遷糾紛案例5篇 ;
(二)準確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采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一審中,被上訴人的證據疑點重重、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真實性上都不具備,但是一審竟然采納了被上訴人的所有證據,代理人對于被上訴人的證據上訴人逐項質證,發(fā)表并提交了約5000字的質證意見,但一審判決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解釋,當然證據證明力、以及能夠證明的事實也沒有作出說明,明顯違反法官行為規(guī)范,一審對證據的采信以及對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2、一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首先:一審中關于被上訴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情況的公示》《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情況的公示》《中興居委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況公示》等證據,被上訴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沒有任何照片或視頻或公證等予以證實這些材料已經張貼、公示,代理人認為文件本身不足以證明這些材料確實已經張貼公告、故被上訴人沒有依法張貼公告,且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張貼公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
關于被上訴人提交的音像資料,這些資料是在一審開庭當天提交的,上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認為其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該證據也沒有進行播放和質證,一審竟然采納,我認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暗囊?guī)定。
其次:一審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事實認定”做了擴大。
一審“事實認定”部分并沒有認定被上訴人房屋征收符合“專項規(guī)劃”,以及“對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屬物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的范圍包含已確權和未確權的房屋和附屬物,并且被告已經將該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因為被上訴人是沒有證據的,但本院認為部分卻對未查明事實作出認定,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審根據(魯政字【1997】97號)批復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以戶口農轉非為由認定涉案土地屬于國有土地。
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作出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36號文)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解釋: 一、該項規(guī)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員隨土地征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zhèn)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 二、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可見戶口轉變并不導致集體土地轉為國有,還應當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蘭陵縣既沒有給農民一分錢補償,又沒有要求農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屬于集體土地。
《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已經廢止,該規(guī)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相違背,屬于違反上位法。
第二焦點:征收補償方案及征求意見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訴人征收補償方案實體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征收補償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審判決僅僅從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進行了形式性的審查,對實體內容沒有進行審查,代理人認為房屋征收的主要爭議即為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方案合實體內容、合法性應當作為征收決定案件重點審查內容,關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體發(fā)布:征收補償方案問題“無論是有關征收決定的訴訟,還是有關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原則,”,一審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本案中征收補償方案存在嚴重問題有如下幾點:
1、補償方案違法規(guī)定對土地和房屋分開補償、操縱干預評估機構評估,限制被征收人的應得補償。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我們都知道,我國法律的一貫原則是“房隨地、地隨房,房屋土地不可分離”,如果房屋離開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磚頭、瓦塊、鋼筋、水泥,僅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會具有市場正常價值,而被上訴人的征收補償方案(第(一)項第3、第(三)項第1等條款)規(guī)定對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將房屋的土地分開補償的,這樣直接導被征收房屋僅僅能夠補償房屋建筑成本價值,而不能獲得市場價值。
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違反了《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钡囊?guī)定;被上訴人做這樣的方案,那么評估機構也只能按照房地分離的方式進行評估,這顯然干涉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禁止干涉、限制評估機構正常評估的規(guī)定。
2、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予以限制,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評估標準。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第五條第(一)項第2規(guī)定:“對于房屋建筑容積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建筑面積不足1.0的,宅基地面積減去應補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格補償?!?/p>
這種規(guī)定的結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蓋樓房的,其兩層以上的房屋,只能獲得成本價無法獲得市場價,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獲得建筑成本價格,我們房屋的價值構成為建安成本、土地、區(qū)位、增值收益等多種因素構成,那我們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是客觀上減少了很多?
而被上訴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均屬于17層高層樓房,其容積率遠遠大于1,但卻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都是按市場價。
代理人認為,這種對于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的評估方法,明顯違法,屬于惡意限制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這樣的方案也干擾了評估機構的正常評估。
3、將停工補助費按照最低標準,不符合被征收人實際損失情況。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中第八條第四項第1關于停業(yè)補助費的規(guī)定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這是《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確定的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而實際上被征收人中員工工資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規(guī)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顯侵害權益,應當根據其實際工資計算。
4、高層公攤的價格問題
《臨沂市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規(guī)定》:“高層安置優(yōu)惠。原則上安置房屋套內面積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滿足原套內面積所增加的公攤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計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市場價計算;套內面積不足部分按貨幣補償價格找回差價?!?/p>
建安成本價即重置價,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政辦發(fā)[2015]29號文件《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住宅樓的重置價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訴人的安置房為高層,但公攤部分按照1800元/㎡計算沒有按照成本價格,而上訴人的房屋價格重置價只有400-500元/㎡,這個評估機構顯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補償標準由政府規(guī)定,違法。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規(guī)定:搬遷費由政府定價為8元/㎡,只有特殊設備才可以評估;裝修為60元/㎡或30元/㎡。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暗囊?guī)定。
而對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補償,且不給停產停業(yè)損失,也不合理,停產停業(yè)是客觀存在的,應當補償;而房屋增值應當參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場比較法評估,給予其合理的價值補償。
6、補償方案欠缺重要內容。
被上訴人制定的補償方案欠缺《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償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
第二、征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征求公眾意見。
1、沒有履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p>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公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但該意見稿,并沒有告知被征收人有發(fā)表意見的權利,發(fā)表意見的方式、渠道、、期限,這樣的征求意見稿即使張貼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被征收人無法發(fā)表意見。也許被上訴人認為其曾發(fā)布過《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的通告》中告知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但該通告的發(fā)布時間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訴人之前沒有告知公眾提出發(fā)表意見的權利和途徑,故假設該通告存在的話,按照通告規(guī)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齊遠遠不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補償安置方案中都沒有寫,更不能征求公眾意見。這些問題都與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關系,但被征收人都無法發(fā)表任何意見。
聽證沒有公開舉行,沒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舊城改建項目聽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是由征收辦公室組織,而且也沒有修改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
聽證之前沒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組織聽證、何時組織聽證,被征收人不知道,屬于秘密進行,沒有知情權那么也就沒有了參與權,違反《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钡囊?guī)定。
專家論證會沒有專家,純屬走形式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專
家論證,但專家論證參加人員都是什么人,縣發(fā)改局、住建局、規(guī)劃局、房產局、國土局、卞莊街道辦事處等等吧,全部為縣政府下屬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說沒有一個人相關領域的專家,也沒有一個也沒有研究咨詢機構人員,這些人有出具論證意見的資質和能力嗎?這樣的專家論證有什么意義?
另外仔細審查了一下,此論證報告中的依據:如占地面積、居民戶數、宅基地數均與其拆遷糾紛案例5篇 他文件的數據不符合,且其所稱有關征求意見的事項不存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笨梢娺@個論證參與的程序、人員以及引用的數據全是違法和錯誤的,結果能正確嗎?
3、一審認定沒有根據。
這個征收補償方案存在這么多嚴重的問題,而一審卻認為被上訴人履行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和聽證程序,可見一審純粹是走形式,庭審質證意見不予答復、辯論意見避重就輕、實體問題不予審查、程序上只看有無不看內容,這樣的判決能夠正確嗎?我認為完全錯誤,不僅錯在了表面上,而且錯在骨髓里,一審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點、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沒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和公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p>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必然錯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確定征收范
圍之后就應當發(fā)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發(fā)布通知,要求停止辦理建設、工商等相關手續(xù),而此時被上訴人所稱的摸底調查已經實施完畢,發(fā)布停止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通知已經毫無意義,而通知之前征收范圍內改建、擴建、加建也必然會會發(fā)生,摸底的結果顯然不是最終結果,所以調查登記相當于沒有履行,因為他沒有調查最終的結果。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登記結果進行公示。
本次征收沒有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公示,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征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程序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p>
本次征收區(qū)域因歷史原因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經登記的建筑,而被申請人沒有對因歷史社會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建筑做出認定,一律按照違章建筑給予對待,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征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p>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p>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1、被上訴人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本案被征收人360多戶,(當時生效的《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 一次性連片征收涉及300戶以上或建筑面積3萬㎡以上的,須經縣(區(qū))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涉及戶數較少但情況特殊的,也需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保┛梢姂斀浛h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而本案中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被上訴人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常務會議并沒有針對社會穩(wěn)定風險問題進行決定、決策
2、被上訴人提供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系信訪局作出,信訪局并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具有主體資格,故屬于無效文件。
第四焦點:征收是否符合規(guī)劃和計劃
第一、不符合四規(guī)劃一計劃,專項規(guī)劃無證明文件。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國土資源局證明、規(guī)劃局證明僅僅是現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180畝“”總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的情況。
這些證明文件對于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沒有作出答復,但一審判決竟然對證據作出擴大解釋。
特別是“專項規(guī)劃”的規(guī)劃的問題,人家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但是一審判決竟然認為其符合專項規(guī)劃。
第五焦點、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專戶、到位
第一、作出征收決定前補償安置資金沒有到位。
被上訴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是一份由財政局證明國家金庫蘭陵支庫存有2.3億的證明,國家金庫其實就是國庫嗎,根據《國家金庫管理條例》,國庫的職能就是管理國家財產、執(zhí)行預算決算支出收入,說白了這2.3億就是放在財政上的錢根本就沒有往征收補償專戶劃撥,這怎么能叫資金到位呢?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玫囊?guī)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訴人連征收補償專項賬戶都沒有設立,一審法院竟然認為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簡直不可思議,一審的理由是什么嗎?是絕大多數人已經簽訂協(xié)議,這其實是以結果來倒原因,相當于拿事后的補償協(xié)議來證明前期的補償決定合法,這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證據證明原則,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規(guī)定,如果法院這么審案子,以后行政府征收都可以不設立征收補償專項賬戶。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該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建設施工的手續(xù),之后土地是否能夠開工建設具有不確定性;
規(guī)劃部門并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無權單獨出具房源證明;
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的規(guī)定以及被告證據10《關于公布2015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落實項目(第一批)的通知》,應當在原址還遷。
以上代理意見,請予以充分考慮,謝謝。
代理人:王衛(wèi)洲 ,北京萬典律師 事務所
2016年9月22日
房屋征收的案例案例1:征收混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拆遷糾紛案例5篇 的征收
山東省泗水縣13戶農民,收到一份特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份行政復議決定為: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fā)【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這意味著13戶農民,告贏拆遷糾紛案例5篇 了泗水縣人民政府,(泗政發(fā)【2011】15號)決定越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行為,被濟寧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違法。
一、積極申請聽證、協(xié)商,申請文書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fā)〔2011〕15號),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包含泗水縣考棚街耿煒、王強等房屋和建設用地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13戶農民對此不服,依法聘請本所律師王衛(wèi)洲代為維護合法權益。
在行政復議準備階段,13戶農民首先向泗水縣政府遞交《關
于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qū)第一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項目征收房屋
補償方案的聽證申請書》,希望能夠對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并以聽證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但是泗水縣住建局收到申請書沒有任何回應。
同日13戶農民向泗水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遞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qū)被征收人關于選擇征收評估事項通知》,要求更改泗水縣住建局為被征收人擬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并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獨立選擇評估機構,對于此份通知,泗水縣住建局也沒有回應。
在懇請協(xié)商處理問題無望的前提下,13戶農民毅然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fā)【2011】15號)。
二、被迫走上維權之路。
在復議申請中,律師和13戶農民指出指出:一、(泗政發(fā)【2011】15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征收房屋片區(qū)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泗水縣政府將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被告的行為業(yè)超越拆遷糾紛案例5篇 了其審批權限。二、征求意見不足30天,程序違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倍景钢?,泗水縣政府于2011年3月3公布征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征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很明顯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fā)房地產,不屬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條件。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钡囊?guī)定;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規(guī)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
在行政復議期間,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fā)【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聲稱(泗政發(fā)【2011】15號)只征收表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不征收表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濟寧市人民政府與13戶農民多次進行溝通,希望13戶農民撤回行政復議,并且濟寧市人民政府組織泗水縣政府、泗水縣住建局、泗河街道辦事處與13戶農民進行協(xié)調,希望農民撤回行政復議申請,13戶農民斷然拒絕。
三、農民告贏泗水縣政府,征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由于泗水縣政府否認(泗政發(fā)【2011】15號)征收決定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取得行政復議的勝利,律師與13戶農民進行了辛勤的取證、閱卷和研究。他們將泗水縣政府(泗政發(fā)【2011】15號)的報批材料,進行逐頁逐條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一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已經將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確定為被征收人,房屋確定為被征收房屋;2、《泗水縣城區(qū)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舊城改建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三“擬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中陳述到“(一)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占地36畝。涉及被征收居民房屋114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qū)居民82戶;……。(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占地518畝。涉及被征收居民611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qū)、考棚街社區(qū)居民503戶……?!保诒簧暾埲怂愂龅奈麝P街社區(qū)82;西關街社區(qū)和考棚街社區(qū)503戶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屬于集體土地,都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3、在被申請人征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業(yè)局、文化館、呈龍衛(wèi)生材料廠、水利局家屬院等14個單位國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戶居民和108戶居民房屋,分別于考棚街、西關街社區(qū)居民房屋交錯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關街社區(qū)那么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間隔、互不相連,被申請人難道要征收一片廢地嗎?顯然不合邏輯。4泗水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召開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被征收人代表參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辦事處考棚街的xxx,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內公民,房屋都是在集體土地上。
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fā)【2011】15號),將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最終決定: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fā)【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四、律師評析。
在山東省泗水縣,因征地拆遷糾紛而與政府對峙法庭的并不少見,而能夠告贏政府撤銷《拆遷許可證》或確認《拆遷許可證》違法的幾乎從來沒有。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證只需要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辦理拆遷許可證,而這五要件審批權限都在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具備拆遷許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只是進行形式審查,故即使這些要件存在違法情節(jié),也不會予以采信,特別是其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由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錯誤將集體土地收儲或批準使用,也因為形式審查的原因而很難被駁倒。在這種形式審查的審理原則下,即使被告、被申請人將其他范圍內的土地批文以假亂真,地方法院都極有可能采信。
“而新的拆遷法實施以后,直接由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決定是否越權會被直接列為審查對象,提高被征收人即被拆遷戶維權的控訴范圍。律師認為這也是新拆遷法實施以后,泗水縣政府首次征收房屋的決定被確認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本┰诿魇紫瘲钤诿髡f。
案例2:房屋征收征收補償標準之爭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2)濟行初字第12號
原告孔xx,(原告信息從簡)
委托代理人王衛(wèi)洲,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凱,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
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樂凱南大街。
被告泅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縣西城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沖,縣長。
委托代理人李x,山東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泗
水縣住房和建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房產科主任,住泗水縣龍城置村小
區(qū)。
原告孔xx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一案,于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
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衛(wèi)洲、馮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龍乾到庭參加訴訟。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fā)[2011]15號《泗水縣
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決定對該片區(qū)的房屋實施征收。以
下簡稱《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該《決定》將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設
用地以及其他附屬物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決定對被告的行為予以維
持。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予撤銷。事
實與理由:一、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不是30天,程序違法。
被告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征求意
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征求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法律規(guī)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被
告僅僅補償被征收的房屋,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規(guī)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fā)房地產、不屬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條件:四、征收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告的行為
已超越其審批權限,也不符合建設工程及用地規(guī)劃,應當撤銷。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泗政發(fā)[2011]15號《泗水縣人民
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
實施房星征收的決定》;2、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濟
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3、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1)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2)陳國營與泗水縣第一人民醫(yī)院買
賣協(xié)議書,(3)關于衛(wèi)校內路東地皮處理協(xié)議書,(4)陳國營的證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權屬的說明,(6)泗國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范圍內;4、原衛(wèi)生進修學校片區(qū)內居民的證明,證明
原告在衛(wèi)校內具有房產;5、濟政復決字[2011]29號《濟寧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征收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
土地;6、泗水縣氣象局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的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積雪,以此證明被告對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不
足30天:7、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答辯稱,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
縣人民政府發(fā)布并張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區(qū)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確定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
期限已超過30天,符合有關規(guī)定。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類似
房地產的價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
價值,征收補償方案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三、對該片區(qū)房屋的
征收是對舊城區(qū)的改建,屬于公共利益需要。
四、縣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fā)[2011]15號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對征收范圍進行了重新申明,明
確了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圍為該地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體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林
業(yè)局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薄、照
片。證明就該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召開會議進行了論證。證
據1-2、《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qū)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綜合改建房屋
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該片區(qū)房
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公告公示。證據1-3、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涉及單位及居
民發(fā)放明白紙、征求意見書會議、簽到薄和現場照片。證明就
該片區(qū)補償方案召開會議征求意見。證據1一3、泗水縣人民政
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qū)違法違規(guī)建筑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印發(fā)了涉案
片區(qū)違法違規(guī)建筑認定實施方案:證據1—5、關于暫停辦理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范圍內相關手
續(xù)的函。證據1-6、縣政府關于召開泗城泗河路東林局片區(qū)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及張貼
照片。證明就關于召開該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事宜進
行了公告。證據1-7,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qū)房屋征收改建項目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證明進
行了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證據1-8、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知書存
根。證明聽證會通知了相關單位。證據l一9、泗城泗河路東林
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相
關材料及會場照片。證明召開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證
據1-10、泗水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紀要。證明就該片
區(qū)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召開了縣政府常務會議。證據1-11、關于
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綜合改建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情況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進
行了公示和公證。證據1-12、泗政發(fā)(2011)16號泗水縣人
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qū)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經過征求意見
后印發(fā)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改
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證據1-13、關于泅水縣2011年城市棚
戶區(qū)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報告的證明,
附關于泗水縣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
2011年計劃草案的報告。證明該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
計劃。證據1-14、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qū)符合泗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證明。證明對該片
區(qū)征收符合泗水縣城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證據1-15、關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觀及城區(qū)改造項目的規(guī)劃審查意見,附泗水縣
城市總體規(guī)劃圖。證明該項目通過了規(guī)劃審查,符合城市總體
規(guī)劃及相關規(guī)劃要求。證據1-16、拆迂補償款專項資金證明。
證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證據1
-17、安置房戶型圖,證明安置房戶型。證據1-18、泗政發(fā)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證據1-19、泗
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附征收決定、公告照片。
證明縣政府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了公告。證據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一期房屋征收動員會議現場照片。證明召開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一期房屋征收動員會議。證據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一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
證明對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一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進行
了公示。證據1-22、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況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及照片。
證明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事宜進行了公告。證據1-
23、委托書。證明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委托縣房屋征收辦
公室負責該片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上述證據證明被
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證據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fā)
[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證明縣政府就泗
政發(fā)[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圍重新進行了明確。表
明在《決定》范圍內只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
地上的房屋。證據3、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行政復議
決定書。證明濟寧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
具體行政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1,說明在征收
范圍內包含了集體土地。證據1-2征求意見稿和補償方案的照
片,補償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張的公證書公證的征求意見稿的
照片內容一樣,至少有一個是用其它照片頂替的,被告所主張
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1-3發(fā)放明白紙和征求意見書,會議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參會人數不能達到征求意見的效果。證據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的所屬部門對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認定為違法建筑,是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權益的證據。證據1-5城鄉(xiāng)建設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門,無權
做出該函。證據1-6與事實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證據1
-7社會風險評估沒有估算到征收的集體土地,此評估報告作出
的評估不合法。證據1-8被通知參加聽證的大多數是被告所屬
的政府機關部門,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關系人
的參與。證據1-9聽證的人數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00余戶,
參與意見僅是幾戶,導致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證據1-12
不合法,補償方式不合理,補償不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的,
而是由縣政府制定的優(yōu)惠價。證據1-13報告無公章,不能證
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1-14不符合整體規(guī)劃。證據1
-16中的2000萬元不能認定征收補償是合法的,也不能滿足
整個片區(qū)的拆遷補償資金。證據1-20不能證明征收行為合法。
證據1-22未對所有被征收人進行登記,說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證據2公告所表述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3復議決定書
認定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被告提交的其它證據無異議。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的買賣協(xié)議書系無效的,該
土地是國有資產,國資局未進行確認。證據5縣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體土地。證據6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時照片上面的雪跡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的3月1日的降雪。
經質證對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18,系本案
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系被告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程序性證據,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確認;
證據2、5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證據3、4能夠證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予以確認;證據7被告無異議,予以
確認。證據6能夠證明2-3月的降雪情況,但僅憑照片上的雪
跡和當事人的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fā)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
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將包括原告
房屋在內的涉案片區(q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對《決
定》不服,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濟政復決字[2011]
62-65號復議決定對被告作出的《決定》予以維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案外人王強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該《決定》,曾
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復議認為:該《決
定》將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
行征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但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泗
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關于泗政發(fā)[2011]
15號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對征收范圍進行重新申明。
該《公告》部分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撤銷原具體行政行
為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11年7月11日作
出濟政復決字[2011]29號復議決定,確認該《決定》中涉及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
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
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
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qū)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
宜。本案中被告制訂的征收補償方案中規(guī)定,選擇貨幣補償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yōu)惠價格補償,
優(yōu)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yōu)惠
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
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yōu)惠價增加
300元/n1: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上述規(guī)定對被征收入
顯失公平,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第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
目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發(fā)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
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慶文
審判員張玲
審判員李傳平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