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車損評估鑒定程序如下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 1.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jīng)鑒定中心審核批準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jù)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 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jīng)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jīng)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jīng)辦民警發(fā)給當事人。 4. 交通事故車 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jīng)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jīng)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 申請重新鑒定 。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jīng)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交通事故車損評估程序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需要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jīng)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
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jīng)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jīng)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擴展資料: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chǎn)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jù)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chǎn)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jīng)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tài)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
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jù)已經(jīng)調查取得的證據(j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評估需要哪些手續(xù)解答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評估需要這些手續(xù)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1、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2、評估人員根據(jù)勘估后確認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3、價格鑒定書經(jīng)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jù)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車輛事故車輛受損鑒定交通事故車損評定鑒定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步:1.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對車物勘估時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2名以上經(jīng)有資質的評估人員進行評、鑒定。鑒定書經(jīng)交警大隊確認加蓋公章事故專用章后生效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并由事故處理經(jīng)辦民警發(fā)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車損折損找什么單位評估交通事故車損折損需要找物價部門評估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要注意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的是,我國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折舊費目前無法主張賠償。
一般情況下,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通常以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所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為依據(jù),主張車輛損失數(shù)額。如果保險合同中并未對“車損計算方式”作出約定話,除非保險公司對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否則法院會對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損所作的評估價格予以采信。有些案件中,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了評估報告,保險公司也依法對車輛損失進行了損失認定,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也通常以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jù)認定車輛損失。
交通事故車損怎么索賠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
1.當事人需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如實描述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并在交警大隊事故組辦案民警處領取《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證委托書》;
2.《委托書》填寫完畢后,到指定停車場找物價部門驗損,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依據(jù)《委托書》對事故車輛進行現(xiàn)場勘驗;
3.需拆驗的車輛,車主自行找專業(yè)維修人員,在指定停車場現(xiàn)場拆解后驗損,期間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及當事人必須在現(xiàn)場,否則行為無效;
物價部門根據(jù)事發(fā)當日各種零件價格及工時費用等,出具《價格鑒證報告》。對價格鑒證報告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重新鑒定或找上一級物價部門鑒定,但損壞車輛及物品不能修復,否則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