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1、財產損失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xiàn)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yè)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tài),即在功能上、形態(tài)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jīng)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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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賠償財產損害民法典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損害物品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的市價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以損害物品當時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的價格作為賠償數(shù)額標準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或者參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的通知一、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所造成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后相繼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因請求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不予賠償。二、賠償應當盡量達到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折價賠償。三、船舶損害賠償分為全損賠償和部分損害賠償。
(一)船舶全損的賠償包括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
船舶價值損失;
未包括在船舶價值內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備件、供應品,漁船上的捕撈設備、網(wǎng)具、漁具等損失;
船員工資、遣返費及其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他合理費用。
(二)船舶部分損害的賠償包括:合理的船舶臨時修理費、永久修理費及輔助費用、維持費用,但應滿足下列條件:
船舶應就近修理,除非請求人能證明在其如何審理財產損害賠償 他地方修理更能減少損失和節(jié)省費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經(jīng)臨時修理可繼續(xù)營運,請求人有責任進行臨時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請求人為保證船舶適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進行的修理,或者與船舶例行的檢修一起進行時,賠償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損部位所需的費用和損失。
(三)船舶損害賠償還包括:
合理的救助費,沉船的勘查、打撈和清除費用,設置沉船標志費用;
拖航費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運費損失,共同海損分攤;
合理的船期損失;
其他合理的費用。四、船上財產的損害賠償包括:
船上財產的滅失或者部分損壞引起的貶值損失;
合理的修復或者處理費用;
合理的財產救助、打撈和清除費用,共同海損分攤;
其他合理費用。五、船舶觸碰造成設施損害的賠償包括:
設施的全損或者部分損壞修復費用;
設施修復前不能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合理的收益損失。六、船舶碰撞或者觸碰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七、除賠償本金外,利息損失也應賠償。八、船舶價值損失的計算,以船舶碰撞發(fā)生地當時類似船舶的市價確定;碰撞發(fā)生地無類似船舶市價的,以船舶船籍港類似船舶的市價確定,或者以其他地區(qū)類似船舶市價的平均價確定;沒有市價的,以原船舶的造價或者購置價,扣除折舊(折舊率按年4-10%)計算;折舊后沒有價值的按殘值計算。
船舶被打撈后尚有殘值的,船舶價值應扣除殘值。九、船上財產損失的計算:
(一)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即以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加請求人已支付的貨物保險費計算,扣除可節(jié)省的費用;
(二)貨物損壞的,以修復所需的費用,或者以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節(jié)省的費用計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約定的時間內遲延交付所產生的損失,按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可得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價的差價計算,但預期可得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10%;
(四)船上捕撈的魚貨,以實際的魚貨價值計算。魚貨價值參照海事發(fā)生時當?shù)厥袃r,扣除可節(jié)省的費用。
(五)船上漁具、網(wǎng)具的種類和數(shù)量,以本次出海捕撈作業(yè)所需量扣減現(xiàn)存量計算,但所需量超過漁政部門規(guī)定或者許可的種類和數(shù)量的,不予認定;漁具、網(wǎng)具的價值,按原購置價或者原造價扣除折舊費用和殘值計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帶行李)的損失,屬本船旅客的損失,依照海商法的規(guī)定處理;屬他船旅客的損失,可參照旅客運輸合同中有關旅客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規(guī)定處理;
(七)船員個人生活必需品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適當予以賠償;
(八)承運人與旅客書面約定由承運人保管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依海商法的規(guī)定處理;船員、旅客、其他人員個人攜帶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不予認定;
(九)船上其他財產的損失,按其實際價值計算。十、船期損失的計算:
期限:船舶全損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船舶部分損害的修船期限,以實際修復所需的合理期間為限,其中包括聯(lián)系、住塢、驗船等所需的合理時間;漁業(yè)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漁期為限,或者以一個漁汛期為限。
船期損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兩個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無前后各兩個航次可參照的,以其他相應航次的平均凈盈利計算。
漁船漁汛損失,以該漁船前3年的同期漁汛平均凈收益計算,或者以本年內同期同類漁船的平均凈收益計算。計算漁汛損失時,應當考慮到碰撞漁船在對船捕漁作業(yè)或者圍網(wǎng)燈光捕漁作業(yè)中的作用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