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60日內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有特殊情況或者案情復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的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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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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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七十日 D.九十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所以這道題選B六十日。
2、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3、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4、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5、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是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一、申請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他條件。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三、審理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并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于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四、決定。1、復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2、復議決定的種類。(1)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為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二是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銷。(3)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有兩種情況:一是拒絕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表示履行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決定賠償。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申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6)決定返還財產或者解除對財產的強制措施。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3、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審查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依法作出:(1)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4、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制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guī)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于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于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幾日內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擴展資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復議機關應在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 (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六十日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鑒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還要考慮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的情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p>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起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規(guī)定了復議期限少于60天的從其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是指少于六十日的應按具體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例如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后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復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解決一個行政機關的效率問題,目的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辦案。不能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 你想想法律規(guī)定15天。必須做出決定,和60天再作出復議決定,哪個對行政相對人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