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是六個月。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quán)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主合同的債權(quán)人為了騙得擔保,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愿或不了解真實情況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比如說,債務人為了讓借貸順利進行,向擔保人提供虛假的收入證明以獲得擔保的。
主合同內(nèi)容變更的,在合同已經(jīng)簽訂后,借貸雙方在未經(jīng)得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改了債務內(nèi)容,或進行債務轉(zhuǎn)移的,根據(jù)《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連帶擔保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依據(jù)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不是二年。連帶擔保的期限如果有約定的約定的時間就是最長期限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多久《民法典》規(guī)定連帶擔保人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擔保期限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沒有約定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quán)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條
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幾年【法律分析】
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盡管抵押權(quán)存續(xù)于主債權(quán)存在的始終民法典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quán)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nèi)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司法實踐中,亦經(jīng)常發(fā)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quán)人主張擔保權(quán)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quán)的行使。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quán)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quán)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