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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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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請求事項:事實根據和理由此致×××賠償請求人:×××年×月×日申請國家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怎么寫

賠償請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族,現(xiàn)住×××,電話:×××。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請求事項:事實根據和理由此致×××賠償請求人:×××年×月×日申請國家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 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國家賠償法申請書范本怎么寫

國家賠償法 申請書 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楊_______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男,38歲,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劇場管理人員,現(xiàn)住_____省______縣______鎮(zhèn)______街。 賠償義務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_______縣公安局 一、具體要求 申請人不服______縣公安局 治安管理處罰 (______)第______號裁決書對申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的“因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處以 行政拘留 10天” 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______市公安局作出裁決:1.撤銷______縣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裁定書;2.賠償因限制人身自由10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元;3.賠償因毆打致傷的 醫(yī)療費用 _______元。 二、本案事實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晚,申請人聽說______鎮(zhèn)城管處的工作人員孔____將表弟薛_____的秤摔斷,是因為不交占道費,就走過去說:“水果攤是替別人暫時看著的,而且已經交了占道費,不應當再收費了。”孔______態(tài)度生硬地對本人說:“這兒沒有你的事,不需要你管!” 于是本人要求他賠秤,并推了他一下,這樣,申請人與孔______發(fā)生爭吵。過了一會兒,被圍觀的人們勸開,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我們就各自走開了。隨后,孔______找來二人,自稱是縣公安局治安科的,將本人帶到_______縣公安局辦公室訊問??h公安局治安科徐_______讓我承認錯誤,我說:“我沒有錯,我跟孔 ______講道理是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我的法定權利?!毙靇______說我態(tài)度不好,要“教訓教訓”我,就對我拳打腳踢,又用皮帶抽我,見天色很晚,就用手銬把我的手臂反鎖在后背,并與辦公桌鎖在一起,他們就回去了。第二天,以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公務為由,把我送到縣公安局收審所拘留10天。 三、請求賠償的理由 1. 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妨礙孔_______等人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結果??h公安局以妨害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為由,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拘留申請人10天不當,應當撤銷。 2.縣公安局治安科徐_______,身為國家機關執(zhí)行人員,利用職權發(fā)泄私仇,對本人進行長時間毆打,致使本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影響了我的工作和生活。 3.縣公安局沒有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只輕信孔_______一面之詞,不聽本人解釋,即錯誤地適用法律,作出處罰決定,違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10天。該處罰決定,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我請求上級公安機關糾正______縣______公安局的違法行為,撤銷其錯誤裁決,賠償我的 醫(yī)療費 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總計______元,以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 致 ______省_____市公安局 賠償申請人:楊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國家支付 賠償金 是因為國家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國家賠償 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有的時候也會通過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方式進行賠償。如果受害人,對國家賠償金不滿意,可以對國家提出反饋,但是必須有真實具體的理由。

申請國家賠償的資料有什么?

申請國家賠償應準備以下資料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

1、國家賠償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出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委托起訴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代理權限。

4、與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出副本。

5、涉外案件還需要提交的材料參照民事訴訟執(zhí)行。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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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公安機關范文是怎么樣的?

申請 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范文是怎么樣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的?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男,7歲,族,現(xiàn)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根據和理由 此致××× 賠償請求人:××× 年×月×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了規(guī)范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安派出所、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所屬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 羈押 監(jiān)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為 刑事賠償 復議機關。 公安部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公安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 審查國家賠償申請,提出是否予以賠償的意見; (三)審查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復核賠償義務機關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四)辦理刑事賠償復議案件; (五)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六)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國家賠償工作。 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與本級法制部門共同研究案情,及時提供國家賠償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及相關 證據 ,共同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信訪部門對信訪中要求國家賠償的,告知信訪人依法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監(jiān)察部門對國家賠償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受理不服處分的 申訴 。 審計部門監(jiān)督國家賠償案件中涉案財物處置和賠償費用支付。 裝備財務部門負責向財政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財政機關撥付的國家賠償費用,將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上繳財政機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賠償、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監(jiān)督、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執(zhí)法辦案活動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公安機關糾正;賠償請求人反映下級公安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應當調查處理,并告知賠償請求人調查結果。 [1-2]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一) 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二) 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三) 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四) 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1-2] 第三章 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并附送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一)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 (二)損害是否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三)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前款事項時,對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等是否合法,應當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三條 涉及 精神損害賠償 的案件,應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一)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權行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損害 后果; (三)侵權人身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第十四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一)診斷證明、 醫(yī)療費用 收費憑據以及護理、康復、后續(xù)治療的證明; (二) 死亡證明 書或者 傷殘 、部分、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鑒定意見; (三)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醫(yī)療單位出具的休息診斷證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 扶養(yǎng)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情況,以及前述人員有無其他扶養(yǎng)義務人的證明; (五)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以及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據; (六)其他有關證據。 第十五條 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一)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等證據; (二)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法律文書、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 (三)已損毀、滅失、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價格的證據; (四)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經常性開支的證據; (五)其他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已經依法通過行政復議、 訴訟 等途徑糾正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的案件,賠償請求人就違法行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八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尚未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四)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內無法參加案件處理的; (六)擬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但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尚未公布的。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及時恢復審查。 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應當制作《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 第十九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 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條 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xié)商,并將協(xié)商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xié)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xié)商,或者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法律法規(guī)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侵權過錯程度、情節(jié)、損害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1-2] 第四章 刑事賠償復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刑事賠償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時間,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四)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 第二十六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一)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二)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四)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五)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 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復議機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外,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 受理、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和解出于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撤回并終結審查復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xié)議簽署后,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意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適當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撤銷,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三)原賠償決定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不當的,依法予以變更; (四)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刑事賠償申請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決定不當的,可以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繼續(xù)審查賠償申請,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的決定;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未明確規(guī)定的復議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第二章、第三章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2] 第五章 執(zhí) 行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一)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二)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三)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托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履行。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相關執(zhí)行情況附卷備查。 第三十三條 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 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1-2]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賠償義務機關在該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中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級。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執(zhí)法辦案部門不提供相關情況、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掩蓋違法事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三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拒不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zhí)法過錯的,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1-2]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中三日、五日、七日為工作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國家賠償案件審查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四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和刑事賠償復議機關根據本規(guī)定制作的法律文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無法送達賠償請求人的,可以送達其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guī)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受害者如果想要申請國家的賠償是一定要寫申請書,而且還必須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過了時效的話,那么就再也沒有申請的可能,所以,對于申請書一定要寫清楚、寫明白、還要有有力的證據和證明,這樣對于國家的賠償才會有力有據,相關的部門也才會受理。

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應該攜帶什么材料

申請 國家賠償 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的人應該攜帶什么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他人 代理 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3、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他材料; 4、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并附送 國家賠償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 證據 和其他有關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二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 國家賠償法 規(guī)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 2、損害是否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3、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4、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5、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前款事項時,對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等是否合法,應當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涉及 精神損害賠償 的案件,應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1、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權行為; 2、是否造成 精神損害 后果; 3、侵犯人身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四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1、診斷證明、 醫(yī)療費用 收費憑據以及護理、康復、后續(xù)治療的證明; 2、 死亡證明 書或者 傷殘 、部分、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鑒定意見; 3、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醫(yī)療單位出具的休息診斷證明等; 4、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 扶養(yǎng)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情況,以及前述人員有無其他扶養(yǎng)義務人的證明; 5、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以及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據; 6、其他有關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 1、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等證據; 2、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法律文書、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 3、已損毀、滅失、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價格的證據; 4、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經常性開支的證據; 5、其他有關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已經依法通過行政復議、 訴訟 等途徑糾正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的案件,賠償請求人就違法行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3、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尚未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4、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內無法參加案件處理的; 6、擬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但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尚未公布的。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及時恢復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應當制作《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3、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4、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5、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xié)商,并將協(xié)商情況記錄在案。賠償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xié)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xié)商,或者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2、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法律法規(guī)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侵權過錯程度、情節(jié)、損害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申請 刑事賠償 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時間,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2、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4、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 5、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4、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5、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 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復議機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提出。除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外,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 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受理、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和解出于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撤回并終結審查復議申請。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xié)議簽署后,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意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適當的,依法予以維持; 2、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撤銷,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3、原賠償決定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不當的,依法予以變更; 4、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刑事賠償申請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決定不當的,可以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繼續(xù)審查賠償申請,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的決定;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1、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2、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托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履行。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 申訴 。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賠償義務機關在該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中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執(zhí)法辦案部門不提供相關情況、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掩蓋違法事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拒不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zhí)法過錯的,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申請國家賠償是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重視,是好事情。但是在前去申請國家賠償之前,當事人應該攜帶好法律規(guī)定的一系列材料,如果帶少了必要材料,申請勢必不成立,攜帶少了關鍵的證明材料,則可能導致賠償申請的失敗,因此都要帶好。

國家賠償法中關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中關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一、人生損害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7條明文規(guī)定,應當賠償損失的范圍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造成身體傷害的醫(yī)療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死亡的,還要賠償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費。

關于你的提問,在實踐中,對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還是值得思考的。

我的回答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除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外,造成的誤工損失費是否同時予以賠償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實踐中的做法是,僅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不賠償誤工損失。應當說,人身自由賠償金僅僅是對當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撫慰。人身自由被限制,必然會造成誤工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第7項規(guī)定,這種財產損失屬于直接的財產損失,應予以賠償。這個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9賠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他字第30號《關于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中,間接能夠得到佐證。

[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

[1999]賠他字第30號

頒布日期:20000110  實施日期:20000110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4號《關于賠償請求人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對李勇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請示中第一種意見,即賠償請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事實發(fā)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權的部分,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由作出錯誤逮捕決定的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原單位已補發(fā)工資與國家予以賠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補償方式,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此復

我從中的觀點是,由于錯誤逮捕造成誤工,單位補發(fā)工資,同時還可以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由此證明,誤工費和人身自由賠償金確屬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互不排斥。因此,凡具備勞動能力的人,無論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只要被限制限制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 了人身自由,沒有單位為該個人發(fā)放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收入,存在誤工損失的事實的,都應當既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又賠償誤工損失費。誤工損失標準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包括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違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賠償,以受害人被羈押的時間乘以法定的每日賠償金額計算。?6?8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上年度”?6?8,指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zhí)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tǒng)計局每年公布的數字為準。

《國家賠償法》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采用隨機標準,而不是規(guī)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或固定的標準,好處在于:可以適應經濟發(fā)展的狀況,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符合我國的國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較靈活,還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統(tǒng)一實施,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國家的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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