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因出現(xiàn)某種法定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xù)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xiàn),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xiàn),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钡]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該法第4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xiàn)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金計算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區(qū)別是什么?一、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的區(qū)別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說明企業(yè)與員工 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可以有兩種方法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一種是: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另一種是: 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qū)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到期 ,是終止勞動合同。 二、相關情形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yè)或員工, 勞動法 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xiàn)以下四種情況: 1、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y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yè)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 工資 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 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打開)。 2、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于 辭職 ,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yè),無需征得企業(yè)同意,即可于30天后離職。 3、勞動合同到期,企業(yè)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簽時,企業(yè)提出:與員工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 代通知金 ”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 北京 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xù)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 法規(guī) )。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布的《 勞動合同法 》,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yè)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yè)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后,不再繼續(xù)上班。當然,由于還需要企業(yè)發(fā)放工資,轉檔案,轉 社保 ,開 離職證明 等后續(xù)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yè)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yè),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 離職手續(xù) 處理清楚,既有利于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于自己在行業(yè)中的口碑。 作為員工,無論以前與企業(yè)有任何過節(jié),離職時,一定要把后續(xù)的事情辦理好,不影響企業(yè)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給自己的職業(yè)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回憶。 勞動者在近幾年中的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提高,也都清楚要在入職后與對方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內容、勞動報酬以及 違約責任 等內容,如果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進行續(xù)約,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賠償金 。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yè)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
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5、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五)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勞動者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七)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