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個人雇傭個人受傷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的賠償需視情況而定:1、造成殘疾的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2、侵害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個人雇傭個人受傷怎么賠償
1、個人雇傭個人受傷的賠償需視情況而定:
(1)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雇員意外受傷,雇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雇員意外受傷,雇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受傷和從事的雇傭活動無關,雇主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2、如果與雇傭活動有關,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給雇主干活雇員工作中受傷了,雇主是不是應該給與賠償?雇主應該賠償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雇人干活發(fā)生意外受傷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
1、醫(yī)療費: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民法典雇員受傷不承擔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雇員有重大過錯造成受傷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雇傭期間出車禍造成他人受傷,雇主承擔責任嗎?一般來說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雇員在雇傭期間造成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他人損害個人雇傭個人受傷雇主不賠償 的,雇主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必須是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才可以,所以需要判斷雇員是否是在雇傭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并非雇傭期間,或者說雇主已經明確告訴雇員不得實施這種行為但仍然實施這種行為,雇主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規(guī)定可知,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雇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需要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安徽省高院也出了類似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員執(zhí)行職務或從事雇傭活動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據有關規(guī)定,有權向駕駛員追償。在實踐中,認定雇員(駕駛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又區(qū)分為幾類。有的法院單純的參照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來判定是否有重大過失,有的法院則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而非單純依據事故認定的責任來判定。另外,還有第三人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