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協(xié)商同意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的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與補償是怎樣的一、自愿 解除勞動合同 與補償是怎樣的 如果雙方協(xié)商一致 解除合同 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guī)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 職業(yè)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可能會因為經濟效益不好將員工轉移安置,所以會有未滿勞動合同時間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即使雙方協(xié)商一致,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還是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相應的 經濟補償金 ,所以雙方在解除合同后職工更應該注意這些問題。
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shù)?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shù)摹?一、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 工資 及 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 離職手續(xù) 等; 2、依據(jù)《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 試用期 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xù)。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 辭職信 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 辭職報告 ),這樣便于保留 證據(jù)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可以通過 申請勞動仲裁 解決;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于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該問題來說需要進行分類討論。一般情況下,對于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是不予以賠償?shù)?。當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可申請通知金的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有的時候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單位要和自己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用賠償經濟金的,不過不能出現(xiàn)公司方面有人脅迫勞動者進行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的。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1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2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沒有賠償。除非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3
員工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shù)模?/p>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shù)摹?/p>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根據(jù)這個協(xié)議,勞動者加入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
并且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shù)挠嬎恪拷洕a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