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簡易程序不等于傾向任何一方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對誰有利要看雙方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的證據(jù)材料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對誰有利【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一般指當場處罰程序。 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1、轉換條件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發(fā)現(xiàn)方式: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3、審限計算: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程序轉化時計算。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法院采用"簡易程序"會對某一方當事人不利嗎?案發(fā)后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于某被縣檢察機關以非法拘禁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因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某對指控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的事實又供認不諱,縣檢察機關便建議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法院經(jīng)審查,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按照簡易程序對于某作出拘役二個月的判決。對此案的判決我覺得沒什么,可就是不明白這簡易程序是怎么回事?采用簡易程序會不會對某一方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您能幫我解釋一下嗎?答:簡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shù)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fā)展的大趨勢。法院之所以創(chuàng)立簡易程序,其目的就是為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了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提高辦案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因此,采用簡易程序根本不會給某一方當事人帶來什么不利影響,相反,它還會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能更快的得到法律的救濟。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jié)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也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jù)、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后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jù)此條款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lián)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guī)定,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外,其簡易程序對誰全責有利 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fā)現(xiàn)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jīng)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既使發(fā)現(xiàn)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地平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