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2022年47號
高法聽證會自己辯解不需要寫材料。根據(jù)查詢相關公開信息湘高法2022年47號 ,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湘高法2022年47號 ,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論證湘高法2022年47號 ,其他組織由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有專門從事法律訴訟的當事人幫助其完成訴訟材料。
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什么法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湘高法2022年47號 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湘高法2022年47號 的基礎、依據(jù)湘高法2022年47號 ,所有普通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內容出現(xiàn)相反的現(xiàn)象湘高法2022年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所有國家機關以及所有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也是所有的團體,社會組織的根本性行為準則,規(guī)定了法律根本的任務,以及根本的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湘高法2022年47號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最高法原法官王林清被判14年,他究竟所犯何罪?首都人民法院宣判王林清處以有期徒刑14年湘高法2022年47號 ,和罰金一百萬元的懲罰。王林清所犯的罪名是受賄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由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并且所收受的財物已盡數(shù)上繳國庫,特對其從輕處罰。
一、受賄、非法獲取國家機密
王林清本是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學博士后和中國人民大學經(jīng)濟學博士后,湘高法2022年47號 他是政法界第一個雙博士后,是名副其實的學霸。在學術上的成就引人注目,多次當選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的高產作家榜。他勵志當一個接觸的法律人,在法律方面不斷積累經(jīng)驗,還不斷地勵志創(chuàng)新。可是這樣的光明人生就在一次不順中走向湘高法2022年47號 了拐點,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評選中本來王林清是在其中的,不過后來由于檔案的原因,部門領導撤銷湘高法2022年47號 了王林清的名額。王林清對部門心生怨恨,后來就拒絕了領導加班的要求。緊接著就被告知把他從當時一個負責了好幾年的礦產案中換掉。于是王林清對于部門單位更加不滿,緊接著就有了受賄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的事情。
二、王林清監(jiān)守自盜礦產案的卷宗
王林清由于對法院的不滿就在當天晚上十點多再次回到自己的辦公室,把案件的副卷中很重要的材料拿出來放在了一審卷宗上,副卷中其余不重要的資料和正卷一起都帶回家了。后來王林清就對庭長反應案卷丟了,這個監(jiān)守自盜的舉動一是為了泄憤報復法院,另一個原因就是為了防止他人替代自己辦理這個案件。
三、千億煤礦礦權案終結了王林清法官生涯
在這場監(jiān)守自盜的礦產案中,王林清與齊紅玲律師,以及接下這個案件的劉廣三是一伙,他們平分了律師費。不過后來這場案件最終真相大白,王林清也因為受賄和獲取國家機密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我國最高法律效力的是什么法1、憲法至上湘高法2022年47號 :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湘高法2022年47號 ,作為根本法和母法,憲法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j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在湘高法2022年47號 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率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規(gu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
地方性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
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3、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立法法》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guī)定。
4、新法優(yōu)于舊法: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的效力優(yōu)于舊法。
5、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如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一致時,由機關依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湘高法2022年47號 ;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湘高法2022年47號 ,現(xiàn)予公布湘高法2022年47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0〕16號)
為切實實施民法典,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現(xiàn)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等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附后)。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目錄
序號標題發(fā)文日期及文號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統(tǒng)計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附一湘高法2022年47號 :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節(jié)錄)附二: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1988年8月5日法〔辦〕發(fā)〔1988〕18號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與港方簽訂有關法律事務協(xié)議的須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電〔1988〕62號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發(fā)〔1991〕44號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法官考評委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附:法官考評委員會暫行組織辦法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1996年6月26日法發(fā)〔1996〕20號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7月18日法釋〔2018〕12號7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法(辦)發(fā)〔1988〕6號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年2月22日法釋〔2016〕5號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法釋〔2000〕44號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工業(yè)企業(yè)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18日法釋〔2002〕14號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釋〔2004〕18號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幾個涉及房屋典當問題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號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復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號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改造中典當雙方都是被改造戶的回贖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號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1998年6月26日 法釋〔1998〕13號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釋〔1999〕19號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法釋〔2009〕5號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復1989年1月3日法(經(jīng))復〔1989〕1號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2日法釋〔1999〕8號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5日法釋〔2000〕34號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復函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請示1993年7月13日〔1993〕民他字第14號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0日法釋〔2002〕16號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法釋〔2004〕14號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釋〔2018〕20號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1994年3月9日法復〔1994〕1號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鄉(xiāng)政府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聯(lián)營協(xié)議效力問題的批復1988年1月9日法(經(jīng))復〔1988〕3號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經(jīng))發(fā)〔1990〕27號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作為保證人的合伙組織被撤銷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要求合伙人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批復1988年10月18日法(經(jīng))復〔1988〕46號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4年4月15日法發(fā)〔1994〕8號3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000年8月8日法釋〔2000〕24號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2002年11月23日法釋〔2002〕38號3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11月23日法釋〔2002〕37號3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2004年4月14日法釋〔2004〕4號3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發(fā)〔1993〕15號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法釋〔1998〕26號36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2月13日法〔民〕發(fā)〔1989〕38號3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法發(fā)〔1993〕32號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法發(fā)〔1993〕30號3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發(fā)〔1996〕4號4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釋〔2001〕30號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釋〔2003〕19號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法釋〔2011〕18號4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2017年2月28日法釋〔2017〕6號4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16日法釋〔2018〕2號4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yǎng)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附:勞動部保險福利司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yǎng)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征求意見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號4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號4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發(fā)〔1985〕13號4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法(民)發(fā)〔1985〕22號4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號5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號 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25日法釋〔2000〕23號5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號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外合資經(jīng)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yè)問題的批復1998年1月15日法釋〔1998〕1號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yè)破產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號5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1997年7月31日法釋〔1997〕2號5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2004年6月21日法釋〔2004〕5號5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違反規(guī)定手續(xù)退匯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88年10月18日法(經(jīng))復〔1988〕45號5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91年9月27日法(經(jīng))復〔1991〕5號59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代理發(fā)行企業(yè)債券的金融機構應否承擔企業(yè)債券發(fā)行人債務責任問題的復函1994年4月29日法經(jīng)〔1994〕103號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1日法釋〔2001〕12號6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1996年7月4日法復〔1996〕9號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法釋〔2001〕14號6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法釋〔2006〕6號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9月13日法釋〔2010〕12號6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13年1月18日法釋〔2013〕4號6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90年9月11日法(民)復〔1990〕13號6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lián)營體和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號6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3年8月4日 法經(jīng)〔1993〕161號6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被撤銷或者歇業(yè)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1994年3月30日法復〔1994〕4號7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市政府經(jīng)濟技術協(xié)作委員會能否作為訴訟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號7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鑒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號7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準開辦的公司提供注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1996年3月27日法復〔1996〕3號7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1997年7月14日法釋〔1997〕1號7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0號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1日法釋〔1999〕5號7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25日法釋〔1999〕13號7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托運人主張貨損貨差而拒付運費應否支付滯納金的答復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號79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1987年5月22日法(研)復〔1987〕18號8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1993年2月22日法復〔1993〕1號8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1997年4月16日法復〔1997〕4號8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第一審專利案件聘請專家擔任陪審員的復函1991年6月6日法(經(jīng))函〔1991〕64號8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3年8月16日〔93〕經(jīng)他字第20號8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6月7日法釋〔2001〕20號8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9日法釋〔2002〕2號8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釋〔2008〕18號8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號8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1993年8月28日法復〔1993〕7號8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998年9月2日法釋〔1998〕24號9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1996年5月7日法復〔1996〕5號9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jīng)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1996年11月13日法復〔1996〕16號92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1995年7月11日法經(jīng)〔1995〕206號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xié)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1996年5月16日法復〔1996〕6號9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后應出具證明書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發(fā)〔1991〕33號9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能否再審問題的批復1998年8月10日法釋〔1998〕19號9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能否適用督促程序的復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號9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1年1月8日法釋〔2001〕2號9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8年1月13日法(研)復〔1988〕8號99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信用合作社責任財產范圍問題的答復1991年6月17日法經(jīng)〔1991〕67號1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號1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1995年3月7日法經(jīng)〔1995〕64號1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仲裁法依法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發(fā)〔1995〕21號1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因對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復1996年6月26日法復〔1996〕8號1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xié)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復1996年7月21日法復〔1996〕11號1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5號1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復1998年5月19日法釋〔1998〕10號10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guī)定2005年12月14日法釋〔2005〕14號10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18日法釋〔2002〕15號10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2000年8月8日法釋〔2000〕25號1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2004年7月26日法釋〔2004〕8號1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qū)有關行政或公證部門確認的離婚協(xié)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號1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對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的復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賠字第1號1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法釋〔2000〕27號1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馬原副院長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和《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法發(fā)〔1993〕37號115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于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公開審判非涉外案件是否準許外國人旁聽或采訪問題的批復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究字第5號
2022年涉法涉訴交辦案件主要事項_有解決怎么辦?涉法涉訴案件可以去當?shù)胤ㄔ荷暾埩浮?/p>
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湘高法2022年47號 的起訴、自訴湘高法2022年47號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如果應該立案沒有立案湘高法2022年47號 的湘高法2022年47號 ,可以帶著證據(jù)湘高法2022年47號 ,去上級法院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