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交通事故工亡,可以獲取雙重賠償。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因此,只要存在工傷事故,受傷職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jīng)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所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法律鏈接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與交通事故可雙賠怎么處理?一、交通事故與工傷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賠償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同時進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guī)定“取得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二、具體情況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shù)恼`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shù)?,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yī)療、津貼等費用。
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屬于員工上下班的途中,則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對相關情況的賠償應當基于實際情況來進行賠償處理,但如果涉及到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則需要由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方來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亡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如果夠得上工亡的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可以獲得交通事故和工亡的雙重賠償。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2006]行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他字第12號)提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p>職工發(fā)生交通事故工亡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嗎?
職工發(fā)生交通事故工亡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
因為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工亡職工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又是侵權行為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受害人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理賠和工傷理賠能雙份嗎?交通事故賠償與事業(yè)工傷理論上是可以索要雙份賠償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當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發(fā)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成為一個爭議點。在法理界和司法實務界中,主要存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是采取“雙重賠償”的機制,受傷職工不僅可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同時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即通俗所說的“雙賠”。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雖是由同一行為發(fā)生,但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受害人獲得賠償?shù)姆苫A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
另一種是采取“差額補償”機制。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后,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后,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他情形。
職工本人在這種情況中可以計算一下按照交通事故索賠的話,一共能索賠多少錢,順便再計算一下工傷待遇的賠償標準,兩者之間存在著差額的部分,根據(jù)當時的情況可以向社保機構索賠,也可以向肇事者索賠,但不是所有的待遇都支持雙倍賠償。
工傷可以雙重賠償嗎?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可以兼得,但工傷保險不賠償工傷醫(yī)療部分。其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他情形,不能兼得。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jīng)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采用何種賠償模式責任人造成的工亡雙賠嗎 ?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xù)適用浙政發(fā)(2009)50號通知的規(guī)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y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fā)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