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安全責任事故賠償標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依法應當履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因其違法造成事故的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事故導致職工死亡,除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了要賠償傷殘金外,還應該賠償各自住院費用及家屬的精神撫恤金。
安全生產事故雙倍賠償規(guī)定違反了bai《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du需要給勞動者雙倍的賠償。zhi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dao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一旦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死亡應如何進行賠償職工一旦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死亡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一般分為一次性補償和次性補償;
法律分析
所謂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其實主要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而對于受害人來說,只有其認定成工傷,才能再次主張安全生產事故賠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勞動者受傷的,勞動者受傷可以申請工傷賠償。而在安全生產事故中身亡的,會有一次性死亡補償金補償,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按照賠償標準,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也是幾十萬,加上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在五六十萬。工傷死亡賠償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梢陨暾埞ね?,要求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安全生產事故額外賠償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