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包括 醫(y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害人因傷致殘的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yǎng)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和 死亡賠償金 是物質損失費而不是 精神損失費 。其解釋第25條、29條分別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作了規(guī)定。第31條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19條至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 賠償金 與按照18條1款規(guī)定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 侵權責任 ”。第四條規(guī)定: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條在過去解釋的賠償范圍上減少了被 撫養(yǎng) 人生活費。因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屬減少的收入性賠償,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是支出性賠償如果同時判賠,賠償重復,從這一條更證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物質損失”所以應當判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該賠償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 》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庇玫氖恰敖洕鷵p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fā)布的《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 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 “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并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編 《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2007年修訂本,第167頁。裁判文書又不能將“講話”作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精神損失不是物質損失(盡管以物質形式賠償),而被害者及親屬的精神痛苦已能通過國家對加害人的嚴厲的 刑罰 懲處得到相應撫慰和彌補。因此在“刑附民”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但是,對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仍存在疑惑、質疑。主要是:對附帶民事訴訟,應否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否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一書中予以明確: 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如通過調解結案,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yè)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于該項情況再法律中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是我們一般是支持進行賠償的。因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造成了受害者的傷害,所以犯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后應該還是需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相關 殘疾賠償 才能幫助受害者。
殘疾賠償金刑附民賠不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判了刑不支持傷殘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物質損失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不支持死亡及傷殘賠償費。造成被害人殘疾的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只能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新刑事訴訟法解釋殘疾賠償金 ,而沒有殘疾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