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您好! 按法律規(guī)定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侵權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義務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的主體。
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shù)?,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shù)姆梢庖姟?/p>稅務行政賠償?shù)牧x務主體是什么
1、一般情況下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jīng)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進行國家賠償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特在殊情況下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還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安賠償中的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賠償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shù)牧x務主體則是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本質(zhì)上是相同的,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組成的一部分,當然是代表國家履行國家政權管理職能,所以國家是一個范圍更廣的概念。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把國家這個概念細化,國家將賠償款通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劃給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由其代表國家向國家賠償權利主體履行賠償義務,公安機關在整個個程中代表國家處理國家賠償?shù)木唧w事宜。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了民事主體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時,依法由國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其行為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
2、行為主體須在執(zhí)行職務中實施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了民事侵權行為;
3、其行為須造成行政賠償?shù)呢熑沃黧w 他人財產(chǎn)或人身的損害后果。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是冤獄賠償責任。學說中亦有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zhì)上是某種行政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