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一)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二)審查。
(三)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的辦理。
(四)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的執(zhí)行。
云南省行政賠償規(guī)定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賠償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申請行政賠償?shù)?,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 接受行政賠償申請并作出處理的機關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當依法確認具有賠償義務時,即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法制機構,是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所屬或者內設的行政賠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
未設法制機構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由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具體處理行政賠償事務。第四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一)審查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二)擬訂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三)調查案情和收集證據;
(四)擬訂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五)提出追償行政賠償費用的建議;
(六)提出追究或者免除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shù)模瑧斚蛐姓r償處理機關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可以直接遞交或者委托遞交,也可以郵寄遞交。申請書可以委托他人代寫。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記入筆錄。第六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時應當進行登記,并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一)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fā)送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
(二)對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賠償請求人發(fā)送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須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行政賠償申請書未載明《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內容的,將申請書發(fā)還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對擬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發(fā)現(xiàn)已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不應當由本機關繼續(xù)處理的,應當移送有處理義務的行政機關處理。移送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書,并附送行政賠償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同時向賠償請求人發(fā)送行政賠償案件移送通知書。第九條 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對立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指定3名以上單數(shù)的工作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不得刁難、阻撓和拒絕。第十條 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的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有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及損害的程度;
(二)損害是否由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致;
(三)損害是否屬《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案件經過審理,認為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認為不符合行政賠償條件的,不予行政賠償。給予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對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前,可以在法定范圍和標準內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項目、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進行協(xié)商。第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guī)定決定給予行政賠償?shù)?,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行政賠償?shù)?,由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制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行政賠償處理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蓋本機關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賠償案件通知書或者行政賠償案件移送應當蓋行政賠償處理機關印章;其他文書可以蓋行政賠償工作機構印章。第十三條 送達行政賠償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須有送達回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收發(fā)部門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將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人及其他簽收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郵寄送達的,以郵件的簽收日為送達日。
浙江省行政賠償程序規(guī)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了規(guī)范行政機關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的行政賠償工作,保證辦案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執(zhí)法組織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是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
(四)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復議應訴機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zhí)法組織,應當指定有關的職能機構或者有關人員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賠償工作。第四條 對依法確認為違法并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被侵權人要求行政賠償?shù)?,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違法致害行政行為的確認途徑:
(一)經行政復議確認;
(二)經行政訴訟確認;
(三)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第五條 行政賠償工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七條 行政賠償工作機構的賠償工作人員與賠償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shù)?,應當自行回避,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請回避。
賠償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第八條 行政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共同組成的賠償審核小組,具體負責對行政賠償費用的審核與監(jiān)督。第二章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shù)?,應當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在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并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并注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于本機關賠償?shù)模瑧敻嬷r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第三章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查與決定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受理后,賠償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查明以下事項:
(一)損害是否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
(二)侵權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四)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證據材料不足或者不能證明有關賠償事實的,可以要求賠償請求人或者有關部門補充證據材料,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行政賠償案件應當由兩人以上負責賠償?shù)墓ぷ魅藛T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的權利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促進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保證各級海關依法、正確、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海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包括因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的行政賠償和依法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實施查驗而發(fā)生的查驗賠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海關行政賠償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一)受理行政賠償申請;
(二)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賠償意見;
(三)擬定行政賠償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
(四)辦理行政復議附帶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復議案件;
(五)執(zhí)行生效的行政賠償法律文書;
(六)對追償提出處理意見;
(七)辦理行政賠償訴訟的應訴事項;
(八)辦理與行政賠償案件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辦理賠償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第二章 賠償范圍第一節(jié) 行政賠償?shù)谖鍡l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扣留公民的,具體包括:
1.對沒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
2.未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實施扣留的;
3.扣留時間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的;
4.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二)違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暫停或者撤銷企業(yè)從事有關海關業(yè)務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生產設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產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收取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物、質押物的;
(四)違法收取滯報金、監(jiān)管手續(xù)費等費用的;
(五)違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
(六)擅自使用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
(七)對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不履行保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八)違法拒絕接受報關、核銷等請求,拖延監(jiān)管,故意刁難,或不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
(九)變賣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或者有其他違法處理情形造成直接損失的;
(十)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一)海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jié) 查驗賠償?shù)诎藯l 根據《海關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三)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代保管期間)所發(fā)生的變質或失效,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者海關已采取了適當?shù)拇胧┤圆荒鼙苊獾模?/p>
(四)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 ;
(五)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fā)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fā)生的損壞;
(六)海關為化驗、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受案范圍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行政賠償政策法規(guī)處處理 ,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shù)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shù)男袨椤5谒臈l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二、訴訟當事人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因據以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fā)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三、證據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xiàn)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四、起訴與受理第十三條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shù)?,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