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首先,從經濟等價規(guī)律來看,該規(guī)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tài)。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之后的損害賠償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1通過侵權人獲利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yè)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于營業(yè)利潤,這樣的規(guī)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2通過被侵權人受到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數倍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犯專利權如何賠償?專利是由專利持有有人發(fā)明的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經過登記后只有專利持有人使用或者經專利持有人受權后才能使用。侵犯專利權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那么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怎么確定?下面由華律小編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怎么確定
1、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權人因侵權造成的銷售減少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如果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總數難以確定的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
3、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按照法定賠償金來確定
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最后一種計算方法只有在前3種計算方式都無法使用時,才能采用。
二、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論述: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的內容是什么???正確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一個難題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而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又涉及許多需要盡快明確和解決的重要問題,例如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過錯的認定、民事責任的形式和損害賠償范圍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系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已經引起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了各方面的重視。因此,加強這些問題的研討有十分重要的觀實意義。筆者根據近幾年的知識產權審判實踐提出幾點看法,以求同行們指正。
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過錯認定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guī)定(主要是采取列舉方式)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主體和行為內容都是單一的,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適用法律就比較簡單,基本上是采取“對號入座”進行認定和處理。但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使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往往也是錯綜復雜的。例如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內容往往都不是單一的,許多情況下都是存在多個侵權主體和多個侵權行為,但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他們之間又不一定是共同侵權行為,而且有時行為還可能是不規(guī)范的,因此在侵權認定和實體處理上都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特點,在具體問題上存在一些難點。這些情況引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爭論,例如在知識產權浸權行為的認定上是否還要貫徹過錯責任原則,有無無過錯責任、是否可以采取過錯推定的辦法等等。
筆者認為,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范疇。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guī)定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規(guī)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就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tài)的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例如出版社因出版了有少量抄襲內容的作品發(fā)生侵權,如果從主觀上不能明確認定出版社是明知的,就可以根據抄襲行為和出版行為的具體情況來推定其有無過錯。另外,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也存在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行推定的問題。例如我院審理的美國二十世紀福克斯電影公司等八家影視公司分別訴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場、北京市文化藝術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共計十六案,是中美兩國政府1992年簽署《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生效后中國法院受理的首批美國公司狀告中國公司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的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國八大影視公司對其電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兩被告銷售的上述激光視盤系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的,故該激光視盤屬于侵權復制品。兩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專業(yè)銷售商,銷售侵犯外國作品著作權的激光視盤的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同時,兩被告的銷售行為客觀上也損害了上述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45條第5項的規(guī)定,判決兩被告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的認定和處理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全國法院審理的典型知識產權案例進行發(fā)布。
本案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就涉及過錯推定的問題。原告僅起訴銷售商,這涉及能否單獨追究銷售行為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此前在著作權司法審判中還沒有先例。從本案看,原告指控的主要事實清楚,即被告銷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激光視盤,該激光視盤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復制品。對此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銷售商,其銷售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這就要審查被告銷售侵權視盤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這涉及到被告對經銷的激光視盤是否有審查其版權合法性的義務。這是被告堅持其不構成侵權的最主要理由。在本案中,侵犯著作權的主觀過錯的判斷要分析其行為時的主觀狀態(tài)和法律賦予它的有關義務。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專業(yè)銷售商,應注意著作權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對銷售音像制品的規(guī)定。特別是在中國加入有關國際著作權公約、條約后,有關音像制品的銷售商不僅要遵守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而且要注意銷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對于外國作品,銷售商更應該加以注意。盡管被告銷售的激光視盤屬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出版物,但其以此作為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仍應認定被告銷售侵犯外國作品著作權的激光視盤的行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有主觀上的過錯。
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
一般情況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具有財產性質的民事法律責任,具有財產給付的性質。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一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具有這種性質。但隨著人身權納入民法的保護范疇,非財產責任也已經成為民事責任的重要內容。因此,知識產權作為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的民事權利,在發(fā)生侵權損害賠償時,必然存在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的適用問題。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只有著作權才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但筆者認為實踐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不僅僅產生損害財產權益的后果,相反往往產生損害權利人人身權益的后果。如果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人身損害,行為人當然應承擔侵犯人身權的法律責任,例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應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的適用都作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這一原則雖然沒有在知識產權各專門法中都作規(guī)定,但在民法通則第118條中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已經有了明確規(guī)定。當然在具體適用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時,還應當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要審查是否存在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
(一)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的適用:
非財產責任的適用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是否適用和如何適用非財產責任。民法通則第118條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非財產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非財產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專利法和商標法僅規(guī)定專利權人(商標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非財產責任,但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權利人的商業(yè)信譽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非財產責任。根據這些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各專門法對侵權行為的非財產責任沒有規(guī)定的,就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
財產責任的適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就是賠償損失的確定問題。雖然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有其特點,在確定賠償時要加以考慮,但在原則上它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確定損害賠償沒有實質區(qū)別。對財產責任的適用,本文后面將專門論述。
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審理的各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在定性上主要適用知識產權各專門法的規(guī)定。實踐中在確定民事責任和適用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時,專門法往往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夠明確具體。例如,專利法沒有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規(guī)定,在處理專利侵權時就要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規(guī)定。關于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各專門法也沒有規(guī)定,也要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
(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具體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1)停止侵權責任的適用:①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停止,是否還要判決停止侵權?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完全結束,沒有再進行的可能,就可以在審理查明部分說明侵權行為已經結束,而不必在判決主文里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如果侵權行為還可能延續(xù)或者侵權損害還存在,就應當判決被告承擔這一義務。實踐中的問題是不分情況,一概適用,這應當糾正。②根據各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點,判決停止侵權的內容應當是具體的,而不應是籠統判決停止侵權,應當判決被告停止某具體行為,例如停止出版發(fā)行、刪除侵權內容、銷毀侵權產品等。
(2)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在民法通則中是兩種獨立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在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中適用。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中,在判決主文里很少區(qū)別二者,往往作為一項責任內容適用。這主要是由于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幾乎都是要求侵權行為人在新聞媒體上履行義務,所以容易把二者合并在一起適用。應當注意的是,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的責任并不是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履行。實踐中還要注意明確不履行此責任的法律后果和具體執(zhí)行方式、手段。
(3)賠償責任是明確“賠償”、“賠償損失”還是“支付”;侵權之日至判決之日期間的利息是否考慮,判決后不履行的責任是否明確,如果考慮,適用什么標準,同期貸款利率是否合適?雖然法律規(guī)定是賠償損失,但實踐中確定的賠償額有時并不是原告的損失,所以筆者認為宜將賠償責任明確為給付義務。為了體現司法保護力度,在必要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將侵權之日至判決之日期間應付賠償額的利息作為原告損失判決被告承擔。判決后不履行的責任可以通過執(zhí)行程序解決,可以不在判決主文中涉及。
(4)訴訟費的確定和負擔:應當貫徹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問題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關于賠償損失的舉證有實際困難,其提出賠償損失的數額往往與實際相差很大。如果法院判決只支持一部分,超出法院支持部分訴訟請求的訴訟費是否由原告承擔?如果由其承擔,其勝訴的價值顯得沒有意義。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曾嘗試,如果確認原告不屬于濫用訴權的情況,只判決賠償損失部分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超出判決賠償部分的預收訴訟費則退回原告。如果原告對賠償損失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并堅持起訴的訴訟請求,那么訴訟費就應按起訴的請求確定,并根據其勝訴情況確定訴訟費的承擔。
四、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損失”的適用問題
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損失問題,是目前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遇到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又是一個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說,它對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都會產生影響。
(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損失”的適用現狀
現在實踐中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原則、方法尚在摸索中,存在許多難點:是完全執(zhí)行填平原則,還是考慮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增加懲罰的因素;如何考慮損失原則和獲利原則的一致性;在以許可費作為確定賠償額的依據時,如何確定許可使用費的適用條件和標準,有無評估問題;在無法確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允許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在實踐中主要是“酌情賠償”。但在適用“酌情賠償”時應對“酌情”的含義和準確性要加以考慮。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對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有司法解釋,筆者認為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可以參照這些規(guī)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請求的范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商譽損失,間接損失,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消除侵權影響的費用(廣告)等。哪些請求合理,哪些應予以支持以及支持的標準都需要明確,以便保證審判工作中執(zhí)法標準的統一。對于間接損失,如何在證據上確認,是否可以依一定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推定。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侵權行為往往導致權利人競爭優(yōu)勢的喪失或削弱,直接意味著權利人可得利益的喪失或減少。這種損失往往不是被告非法獲利所能抵償。
原告敗訴的責任,被告是否可以反訴,能否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的損失。我院在審理火星人公司訴尚洋電子公司侵犯軟件著作權一案中,認定原告錯誤指控被告侵權,其行為屬濫用訴權。根據被告的請求,法院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判決原告承擔被告因訴訟遭受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未提起上訴。這是我院在促使權利人正確行使權利和公正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方面所作的一次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對于這種賠償的依據和范圍還需要明確。
(二)確定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的一些設想
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出發(fā),在審判實踐中要加大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在確定侵權賠償額上必須體現出來,以鼓勵權利人積極保護知識產權,從而樹立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fā)展。
(1)賠償損失應當考慮的范圍:不僅要考慮直接損失,而且要考慮間接損失。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往往對權利人的名譽、商譽造成損害的特點,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給予考慮。至于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消除侵權影響的費用等都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考慮。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還要考慮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銷售侵權制品數量,銷售侵權制品的損害后果,侵權獲利的情況,侵權的社會影響等因素。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嘗試對原告的損失按被告的侵權制品銷售數量乘以原告的單位可得利潤或者是行業(yè)平均利潤來計算。這一方法是對確定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一種嘗試,目的在于解決以審計結論認定的被告經營利潤在出現虧損或者利潤極小時作為原告損失的不合理性。
(2)對現行司法解釋的建議: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就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陸續(xù)作了許多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起到了指導作用。從目前知識產權審判的實際需要看,需要對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進行整理,應根據各地法院已經積累的成功經驗和作法,制定比較完整的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應當包括: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標準、計算損失或者獲利的方法、訴訟合理支出的范圍等等。
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因涉嫌犯罪而引發(fā)的民事賠償問題,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我國 刑事訴訟 中特別設計了附帶民事 訴訟 制度加以解決,如果沒有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而一則 著作權 侵權案例則引發(fā)了我們對 知識產權 這一無形財產權被侵權遭受損失,是否可對已經經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另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思考。 這則案例情況如下:兩原告分別擁有一書籍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兩被告委托印刷廠對該書籍進行了非法復制。因犯著作權罪,兩被告被提起 公訴 并處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在對兩被告提起的刑事訴訟中,因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未予受理。刑事判決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本案的原告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進行賠償。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也無相應的先例可參考,上述案件是否可作為單獨的民事訴訟被提起引發(fā)了理論上的爭議。 二、理論上的爭議 關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第 一審 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確定了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其中第一條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對法律規(guī)定有不同的理解,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另行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如下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因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而引發(fā)的 民事糾紛 ,只有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才可被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而知識產權受到侵害不屬于最高院規(guī)定第一條中“人身權利或財物受損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院規(guī)定第五條是對針對追繳或退賠的前置程序而作的規(guī)定,其受理的前提仍要受第一條范圍的限制。因此,被害人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院規(guī)定第一條和第五條是獨立適用的。雖然受第一條的范圍限制, 知識產權侵權 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提起,但根據第五條的規(guī)定,刑事處理后退賠不足的,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在理論上意味著可作單獨的民事訴訟被提起,但須經過追繳及退賠的前置程序; 第三種觀點認為,民事法律制度與刑事法律制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雖然知識產權侵權并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條件并不影響其作為民事案件被單獨提起。最高院規(guī)定的追繳或退賠情況也不是本案應遵循的前置程序,只是在民事實體審理中應予以考慮的事實問題。 三、知識產權侵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辯 首先要理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的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均為公法上的救濟措施,但刑事訴訟是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創(chuàng)造的典型公權救濟制度,而民事訴訟是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而設計的一種私權救濟制度。兩種制度并存于社會生活且相互獨立。 但基于公權優(yōu)于私權以及效率優(yōu)先的考慮,對于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即在于它不僅適用 刑法 、刑事訴訟法,同時也適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這使得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又產生了重疊。 一般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它根本解決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在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系上,各國主要采用了三種立法體例: 第一種是原則上將該民事訴訟交由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這是法國、德國類型的現代意義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解決方式。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的損害均應受理”; 第二種是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而在其余情況下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或其知識產權法刑事案賠償問題 他的單獨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例如英國1870年《沒收法》之規(guī)定; 第三種是將它完全交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這是美國和日本現行立法的解決方式。 可見,各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因立法體例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第一種立法例中的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最為寬泛,基本解決了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因而在該體例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均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種立法例實質上摒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分開獨立。 第二種立法例介于兩者之間,采用了“混合式”的方式解決相關民事糾紛。但探究各國的立法本意,不難發(fā)現三種立法例均為與刑事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提供了充分的救濟途徑,或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這符合對法律主體民事權益保護的基本精神。 我國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及規(guī)定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局限于人身權利或財物遭受物質損失的范圍內,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立法理念有著根本的不同,而附帶民事訴訟需要依附于刑事訴訟程序,加之立法技術的原因,使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帶有許多限制條件,從而決定了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可能解決與刑事訴訟密切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民事訴訟的外延和內涵顯然遠遠大于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需要解決的糾紛包含完整的 民事訴訟法 律關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權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賠償,我們不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認該民事糾紛的可訴性。 如果狹義的理解附帶民事訴訟,認為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再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不僅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還將導致相當部分的被害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得到私權上的救濟,這無疑是與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與民事訴訟之辨之間的關系是并存又是獨立的關系,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不同點就是相對于民事訴訟之辨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比較廣,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有相關法律的依靠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