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即可。
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nèi)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交案卷材料。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相關要求規(guī)定:
1、受理復核申請后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應該是誰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交通事故復議流程交通事故復議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可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nèi)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
2、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做出復議決定;
3、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nèi)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diào)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申請行政復議書怎么寫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