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何理解_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定什么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法律困境
中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形。但法律條文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表述存在模糊性,這直接影響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當前法律界主要關注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卻忽視了其法律性質的界定。
二、結果加重犯理論存在的問題
傳統(tǒng)觀點將逃逸致死視為結果加重犯,但這一理解面臨現(xiàn)實挑戰(zhàn)。結果加重犯需要同時滿足基本犯罪和加重結果兩個條件。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基本犯罪的成立必須以實際損害結果發(fā)生為前提。
當逃逸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時,可能出現(xiàn)基本犯罪不成立的特殊情況。例如駕駛員僅造成輕傷后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時若按結果加重犯處理,將出現(xiàn)沒有基本犯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三、典型案例暴露的定罪難題
某司機夜間撞傷路人致腿部骨折,傷者因低溫凍死。按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單純骨折不構成犯罪。若將死亡結果視為加重情節(jié),就會出現(xiàn)基本犯罪不成立卻加重處罰的矛盾。
這種情況下可能產生兩種錯誤處理:要么無法定罪,要么錯誤定為過失致死罪。這明顯違背立法本意,也混淆了交通肇事與普通過失犯罪的區(qū)別。
四、情節(jié)加重犯的合理性分析
將逃逸致死界定為情節(jié)加重犯更為妥當。情節(jié)加重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而結果加重犯僅關注客觀結果。逃逸行為反映駕駛員逃避責任的主觀故意,這種主觀惡性需要特別懲戒。
死亡結果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情節(jié)加重犯框架下可被合理評價。這樣既避免重復評價,又解決基本犯罪缺失的難題。例如前述案例中,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的結合直接構成完整的犯罪事實。
五、雙重評價的邏輯矛盾
部分學者提出"復雜情節(jié)加重犯"概念,認為該條款兼具結果和情節(jié)加重屬性。這種觀點存在雙重評價的缺陷:既將死亡結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又視為加重處罰依據(jù)。
這種理論創(chuàng)新缺乏法律依據(jù),反而造成概念混亂。刑法理論從未承認"復雜加重犯"的概念,隨意創(chuàng)造新術語不符合法律解釋的嚴謹性要求。
六、明確法律性質的重要性
正確界定逃逸致死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司法實踐的統(tǒng)一性。按情節(jié)加重犯處理能實現(xiàn)三個目標:確?;痉缸锍闪?、避免重復評價、準確反映行為危害性。
這種理解符合立法者嚴懲逃逸行為的初衷。駕駛員明知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仍選擇逃逸,其主觀惡性遠超一般交通肇事。通過加重處罰能更好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保護公民生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