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時間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時間 :1、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要延期傷殘鑒定時間 的傷殘鑒定時間 ,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傷殘鑒定時間 ,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傷殘鑒定時間 ,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3、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4、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 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 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傷殘鑒定時間是怎樣的經(jīng)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傷殘鑒定時間 ,頭部傷害傷殘鑒定時間 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相關規(guī)定解答如下傷殘鑒定時間 :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 , 傷殘鑒定時間 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 傷殘鑒定 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 律師 事務所委托鑒定。
傷殘鑒定時間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傷殘鑒定時間 ,均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yī)療終結”方能進行傷殘鑒定時間 ,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煉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后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