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法律意見】 交通事故 復核申請 申 請 人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 交通事故認定書 做出復核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的認定?,F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42條第4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 證據 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 監(jiān)護人 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倍勒瘴覈兜缆方煌ò踩ā芳啊秾嵤l例》等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guī)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qū)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根據《公安部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guī)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jiān)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guī)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guī)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 投案自首 情節(jié)和受害人之監(jiān)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年 月 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0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申請書怎么寫向上級交警支隊申請復核。
復核模板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給予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F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guī)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guī)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qū)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guī)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jiān)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jiān)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guī)定程序送達?!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guī)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jié)和受害人之監(jiān)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區(qū)文三路。
被申請人:楊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陸水湖桃花坪路。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杭公交認字【2012】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并未逃逸。
事實與理由:
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交通警察大隊杭公交認字【2012】第002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具有逃逸行為,明顯錯誤。
申請人認為:杭公交認字【2012】第002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唐某存在逃離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實際情況是申請人在得知車尾被撞后立馬下車,并詢問受害人是否受傷,在受害人告知并無大礙后才駕駛車輛離開,認定逃離錯誤。
交通事故逃離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為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是認定交通事故逃離的前提條件,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應當以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而簡單的、機械的認定為逃離。具體分析如下:
1.事故發(fā)生后,申請人立即下車詢問被申請人是否受傷,在得知被申請人無大礙后駕車駛離事故現場。
申請人駕駛浙L08號轎車臨時停靠在路邊,后聽到車尾被撞后立即下車,詢問被申請人是否受傷,被申請人告知沒有受傷。事故發(fā)生時多名附近的店老板及員工都在事故現場,并可證實申請人陳述屬實,交警也對證人做了筆錄。作為一起簡單的碰撞交通事故,在雙方確認無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各自駛離現場是再正常不過的一種本能行為,申請人認為,此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逃離。
2.事后,交警電話詢問申請人是否曾在2012年11月29日0時35分許在杭州市西湖區(qū)文一西路165好門口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申請人一口承認,并趕到交警隊等候處理,且積極支付被申請人醫(yī)療費,從以上情節(jié)來看,申請人并無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且當事人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更無逃離的必要。
3. 沒有辦理年檢和駕駛證丟失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申請人逃離的行為并沒有因果關系。
申請人辦理年檢手續(xù)是委托修理廠辦理的,當時申請人把所有材料一并交予修理廠,修理廠也為申請人辦理了手續(xù),但因修理廠的疏忽大意,修理廠為申請人辦理年檢手續(xù)的步驟僅到車輛年檢報告單合格,只差憑年檢報告單合格去敲年檢章的程序而直接交給申請人,也怪申請人粗心大意沒有檢查,以為所有程序都弄好了,證件也歸還了。截止到此次事故發(fā)生,申請人都不知道浙L08079號車輛沒有年檢,駕駛證丟失了,一直以為材料都在車上。因此,沒有辦理年檢和駕駛證丟失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申請人逃離的行為并沒有因果關系。
4.被申請人醉駕駕駛車輛,并提供虛假筆錄。
在事故發(fā)生且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后,被申請人報警,并向交警謊稱是申請人開車撞被申請人,之后申請人迅速逃離事故現場,這完全是子虛烏有的事實。從以上被申請人的表述因駕駛員逃逸復核申請書 我們可以推斷被申請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的心里動機:
(1)害怕醉酒駕駛車輛,構成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故意謊稱沒有受傷,此事就此了結;
(2)故意告知申請人其沒有受傷,等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后迅速報警,以一方逃逸后事故現場遭到破壞無法認定事故原因來追究逃逸方全責,獲得更高的賠償款。
(3)被申請人醉酒嚴重,當時神志不清,認為發(fā)生的是輕微的交通事故,并沒有受傷,且事發(fā)之時是凌晨35分許,沒有報警的必要性。
綜上,可以認定申請人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因駛離事故現場而簡單的、機械的認定申請人有逃逸行為。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zhí)法理念,對本次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認定。
此致
杭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