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yǎng)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的情況下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yǎng)權的。
主體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guī)定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系,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1994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yǎng)。
2000年夫妻二人協(xié)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yǎng),張紅不負擔撫養(yǎng)的一切費用。之后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yǎng)下健康成長。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zhèn)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余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xié)商一致,2015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yǎng)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余部分扣除開支后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yǎng)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yǎng)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yǎng)下成長,關系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不適用于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xié)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yǎng)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yǎng)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并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后,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余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父母爭奪女兒死亡賠償金 法院: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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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死亡賠償金不屬遺產,公婆、兒媳、子女之間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不屬遺產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公婆、兒媳、子女之間如何分配?
這是我在某省級法院官網看到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的一篇文章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看到內容后我本人是表示深深懷疑的,這個死亡賠償金算不算遺產。
從保險的角度上來講,但受益人為法定的時候,身故理賠金算作被保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順位繼承。而本案是工傷賠償,究竟算不算遺產呢?全文貼出來,希望能引起朋友的指點。
兒子意外身亡,兒媳婦要先償還債務后分配賠償金,死者母親李某就此事與兒媳婦發(fā)生爭執(zhí),一家人最終對蒲公堂。死亡賠償金在公婆、兒媳、子女之間如何分配才合理?
案例介紹: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法院一審對此糾紛作出判決,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在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死者的母親作為近親屬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判決李某應分得死亡賠償金13萬元。
原告李某兒子羅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子女羅某甲和羅某乙。2014年11月11日死者羅某在工地進行消防設備安裝時,從架上摔下導致重腦部等多處受傷,后送醫(yī)無效死亡。同月25日,原、被告與建筑公司約定由建筑公司賠償原、被告損失共計62萬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有關工傷死亡賠償項目。 協(xié)議簽訂后,賠償金62萬元由被告黃某之子羅某甲領取。
原告:羅某母親:李某,想均分身故賠償金62萬,應得13萬。
被告:羅某——身故,妻子:黃某
被告:羅某子女:羅某甲+羅某乙,62萬由其領取,先還外債,剩余才能分給5萬
自己的兒子工傷死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了,所在公司把賠償金給到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了她孫子,現(xiàn)在她要跟兒媳、兩個孫子打公司,就為了多要8萬塊錢。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分割賠償款事宜未果。遂起訴要求被告從領取的52萬元(扣除支付喪葬費用10萬元)中, 支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13萬元。
黃某、羅某甲與羅某乙辯稱,分割本案款項應該先扣除死者生前債務,現(xiàn)在死者生前還欠他人債務計人民幣218930元, 只同意分給原告5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因人身傷害死亡,受害者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而該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者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屬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
因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因此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在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
羅某因工傷死亡,其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具有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性質,可以按照原、被告與羅某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進行分配。原告系羅某的母親,被告黃某系羅某的妻子,被告羅某甲、羅某乙系羅某的子女,原、被告依法均屬于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人,對該死亡賠償金均享有一定的分配權利,均有權依法分割享有死亡賠償金。
羅某死亡后,原、被告作為其親屬在用工方領取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費用620000元,除去合理開支的喪葬費100000元外,剩余部分520000元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羅某死亡,造成家庭的殘缺,對原、被告的影響及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應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間應以均分剩余死亡賠償金為宜,即剩余部分520000元÷4人=130000元,每人應分的130000元。
對 被告主張應扣除死者羅某生前債務后再分割以及不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辯解意見,因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被告主張先行扣除債務后分割的意見無法律依據 ,不獲法院支持。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不幸意外死亡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特別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是會有死亡賠償金的,但是對于死亡賠償金是怎么分配的,分配原則是什么,死亡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呢,下面我為您詳細介紹 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1、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余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lián)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賠償。
2、鑒于《人身賠償解釋》采“繼承喪失說”理論,對于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可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是什么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三、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通過上文我對于 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lián)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