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我國 國家賠償法 中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的國家機關是指什么?一般在辦案過程中都不會出現(xiàn)錯誤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因為我國的法律注重程序,以及法律適用,所以出現(xiàn)錯誤的情況比較少,但是還是會有例外的情況發(fā)生,如果有國家機關發(fā)生錯誤就要進行 國家賠償 , 賠償法 中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是行政機關還有司法機關。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什么?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 法規(guī)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 此處所說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 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即公務員於執(zhí)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 或財產(chǎn)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1、公務員於執(zhí)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zhí)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害者亦同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chǎn)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受委托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zhí)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托機關 之公務員。受委托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zhí)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二、賠償方式 (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 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chǎn) 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jù)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國家之所以會賠償,是因為國家的機關工作人員有錯誤,導致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了當事人權益受損所以才要賠償,一般都是針對人身賠償還有財產(chǎn)權益的賠償,這兩個方面被侵權進行的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A行政機關,B司法機關,C權力機關,D軍事機關。 多選。《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此處所說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
一、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司法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指哪些機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由于國家賠償?shù)呢熑沃黧w是國家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而國家是抽象的政治實體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請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有一個義務主體來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用的是誰致害,誰負責的原則。即實施侵害的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
1、關于行政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關于刑事賠償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shù)?,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機關是 1.行政機構 2.司法機關 3.權力機關 4.軍事機關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jiān)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fā)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由規(guī)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guī)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guī)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guī)范行政權監(jiān)督的行政監(jiān)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guī)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行政法
行政法部門泛指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guī)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規(guī)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guī)范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wèi)生、統(tǒng)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
1.行政法的概念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fā)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chǎn)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jiān)督時發(fā)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是指根據(jù)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jiān)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jiān)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fā)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fā)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托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沒有統(tǒng)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tǒng)一法典。行政法散見于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shù)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guī)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于現(xiàn)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xiàn)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于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jié)器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jīng)常進行廢、改、立。
3.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行政法規(guī)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①關于行政組織的法律規(guī)范。這類規(guī)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職權、職責規(guī)范是行政組織法規(guī)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②關于行政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這類規(guī)范數(shù)量最多,涉及面最廣。③關于監(jiān)督行政權的法律規(guī)范,即監(jiān)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jiān)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shù)确梢?guī)范。這一類規(guī)范數(shù)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jiān)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jiān)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jiān)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如經(jīng)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wèi)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什么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支付賠償費用。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司法賠償、行政賠償?shù)龋渲械乃痉ㄙr償義務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是指國家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shù)膰覚C關。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兩者的賠償義務機關有所區(qū)別。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機關僅指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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