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的處理辦法是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的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2、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解雇員工不給賠償需要如何處理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不用賠償嗎?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分以下3種情況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如果屬于無故辭退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的,應當支付相應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的經濟賠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guī)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 支付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guī)定的,應該支付你 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倒閉,遣散員工,這種情況該如何給予員工補償?當代社會競爭激烈,一些企業(yè)不僅要應對同行之間的競爭,還有自身資金周轉問題,公司的運營壓力非常大,導致公司面臨破產或者倒閉。公司破產、倒閉,企業(yè)會解雇以及遣散職員。那么公司破產職工獲得補償具體有什么,公司破產職工獲得哪些補償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
網友咨詢:
公司破產職工獲得補償具體有什么,公司破產職工獲得哪些補償?
山東恒信通律師事務所馬曉杰律師解答: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yè)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醫(y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y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撫恤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后其家屬應享受的撫恤金。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你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
還可以得到其公司遣散員工不給補償 他就當劃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tǒng)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
山東恒信通律師事務所馬曉杰律師解析:
補償金按工齡計算: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guī)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