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典型案例分析
原公訴機關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紅田故意傷害罪典型案例分析 ,又名劉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五河縣朱頂鎮(zhèn)梁巷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五河縣看守所。
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紅田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紅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單學利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劉紅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等證據(jù)認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劉紅田與朱志兵(在逃)、賀士金、張運柱四人開四輪機到朱志祥故意傷害罪典型案例分析 的重晶石礦上幫朱志祥拉設備,礦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礦主朱志祥欠故意傷害罪典型案例分析 他們工資為由不讓劉紅田等人拉設備,為此,劉紅田、朱志兵與甘中明發(fā)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劉紅田伙同朱志兵對甘中明拳打腳踢,致甘中明外傷性脾破裂被摘除。經五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甘中明的損傷屬重傷。
五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紅田無視國法,因瑣事伙同同案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及認罪態(tài)度好的意見,因同案人未歸案,無法分清主從犯,且證人證言證實二人共同實施了傷害行為,亦不宜分主從犯,被告人劉紅田始終不承認毆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見不予采信。附帶民事部分另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紅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上訴人劉紅田以原判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市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發(fā)表了原判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建議法庭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上訴人劉紅田的供述證實,其上去拽甘中明時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陳述證實,其倒地時有二個人用腳踢自己。
3、證人朱志祥、張運良、賀士金、張運柱、江永志、陳善剛、李錫良、何梅林的證言證實,上訴人劉紅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腳踢甘中明的事實經過。
4、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甘中明外傷性脾破裂行脾切除術,其損傷已構成重傷。 5、公安機關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繪制的現(xiàn)場圖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及周圍情況。 6、被害人病歷證實被害人受傷住院治療情況。 7、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劉紅田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互相印證,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原判已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上訴人劉紅田上訴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經查,上訴人劉紅田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并致人重傷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予以證實,且有多名證人證言證實二人共同實施了傷害行為,原判根據(jù)上訴人劉紅田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劉紅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紅田伙同同案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紅田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市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的出庭意見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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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被害人像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對象錯誤。
5、人民檢察院無權作出免于起訴或者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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