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糾正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勞動法 》在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對用人單位設置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了嚴格的責任義務。根據(jù)《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系。
1、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jù)《勞動法》第25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梢娫谠囉闷趦?,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依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系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jīng)告知給勞動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了解該規(guī)定為由,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shù),還是一個復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并應保留相應文件,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單位未能舉證,其主張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試用期滿后才通知,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2、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總之,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chǎn)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jīng)Q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jù)。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 試用期規(guī)定法律分析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zhí)行以下六點規(guī)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xié)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guī)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規(guī)定是什么說到 試用期 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相信對于各位勞動者來講都不會感到陌生吧?,F(xiàn)在我們每到一家新公司入職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正常情況下其實單位都是會與勞動者約定一個試用期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的。說是與勞動者約定勞動法試用期考核規(guī)定 ,但從實踐情況來看,很多時候都是用人單位說了算,包括試用期的期限、 工資 標準等等,而勞動者多半也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份,很少可以與用人單位討價還價。 而我國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主要也體現(xiàn)在了試用期的期限與工資報酬、是否要有試用期等三方面,而這些在《 勞動法 》中就有相應的條文規(guī)定。 1、勞動法關于是否要有試用期的規(guī)定: 首先《勞動法》中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與新入職的勞動者之間有一個試用期,換言之,試用期的的存在其實都是當事人之間充分協(xié)商一致之后確定的,不能出現(xiàn)一方強迫一方的情況。所以試用期也是可有可無,而不是必須要有的。 2、勞動法關于試用期期限的規(guī)定 首先,試用期的期限是包含在了 勞動合同期限 里面的,而并不是被分立開的兩種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期限本身也是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其次,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對于其期限是不能超過6個月。當然,即使在6個月之內,也不代表也隨意的確定一個期限。一般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在3個月-1年之間的話,那么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若此時 勞動合同 的期限介于1年-3年間的,則這樣的情況下試用期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然而,對于那種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了3年或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那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最后,要是勞動合同僅僅只是對試用期作出了約定的,這種情況下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期限是來對待。相應的試用期合同也應當是勞動合同。 3、勞動法關于試用期內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 (1)在試用期內,允許單位低于轉正之后的工資標準來支付,但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數(shù)額不得低于當?shù)?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試用期內的工資報酬,要么是不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shù)額的80%,要么是不能低于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標準。這也就是《勞動法》中對 試用期工資 報酬的限制,主要還是為了避免出現(xiàn)單位在試用期內損害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 辭職 或者被單位辭退、開除的,此時的工資報酬也應當按照約定來支付,不能因為試用期沒有做滿,就可以不發(fā)工資給勞動者。實際工作了多長時間,對應的計算工資報酬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