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傷殘評定時機應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lián)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實踐中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一般會選擇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期間。若傷情已穩(wěn)定可以提前根據醫(y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建議取出固定物后,再做傷殘鑒定。首要的建議是,做傷殘鑒定前,需要再次確認的是傷情沒有遺漏、治療已經終結且病情已經穩(wěn)定。
1、傷殘鑒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后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3、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4、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不同的傷殘鑒定時間是不同的,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是在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時進行鑒定最好。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拓展資料:傷殘鑒定級別怎么劃分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tǒng)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傷殘鑒定的等級,一般劃分為10個級別。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而該級別的劃分是根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y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以及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來綜合確定的。根據鑒定等級的劃分,一到四級傷殘可以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五、六級傷殘可以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七到十級傷殘可以享受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做傷殘鑒定前要先做傷情鑒定嗎?如果是,原因是什么?要先進行傷情鑒定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是重傷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符合一定條件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嫌疑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被害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賠償,再進行
傷殘等級
鑒定,有
殘疾賠償金
等。
打架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傷情鑒定是在立案以后還是什么時候做呢?傷殘鑒定要等病情穩(wěn)定后再鑒定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一般情況下要三個月以后鑒定,傷殘鑒定是要求對方賠償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的依據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而要求公安機關立案,一般是要達到輕傷,因此,現在要做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的就是去申請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一般分為三種結果,即重傷、輕傷和輕微傷,鑒定出來以后,如果公安不予以立案的話,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和賠償有關的損失。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傷殘鑒定可以提前做嗎法律分析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不能。傷殘鑒定需要待傷情基本穩(wěn)定后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才可以做。傷情未穩(wěn)定做傷殘鑒定前要做傷情鑒定嗎 的,無法做傷殘鑒定。如果勞動者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在職工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工傷職工、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工傷職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因此,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工傷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