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因一方違約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后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守約方能要求適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對房屋差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有約定的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買賣合同中經濟損失怎么賠???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差價的損失如何賠償?
理論支點可得利益損失,也叫預期利益損失,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概念,是指在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合同中,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受到的預期純利潤的損失。質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傻美姹仨毷菍韺嶋H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并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于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傻美婢哂腥缦绿攸c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fā)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或者說該利益是確定的、無爭議的,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必然出現的一種損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希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同時,這種可得利益應是在短期內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遠將來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獲得的效應利益。
(3)現實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客觀基礎和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這一利益作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同時,這種可得利益通常應當是財產性利益,不包括非財產性的機遇等。
二手房交易中賣方惡意違約行為頻發(fā),考慮其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從客觀方面講,在二手房交易價格攀升過快的情況下,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幾天后,房價就可能出現大幅上漲,即所謂的“一天一個價”。這種房地產市場動態(tài)交易環(huán)境就成為促使不誠信的賣房人萌發(fā)失信違約、“一房數賣”等念頭的客觀誘因。另外,大部分的二手房買賣都是通過中介機構居間促成,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整個過程。在此過程中,由于監(jiān)管不力,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法操作頻發(fā),導致“陰陽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送達不暢等問題。從主觀方面講,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賣房人缺乏市場交易的誠信意識,易受非法經濟利益的驅使,企圖以惡意毀約的不誠信手段來牟取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非法收益。在這種非法動機的驅使下,失信違約的表現可以概括為六大典型行為:一是惡意拖延交付房屋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二是惡意拖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也就是過戶手續(xù);三是拒絕受領買房人交付的購房款;四是無理由故意退還購房款;五是以不充分、不正當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履行;六是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前進行“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或者無交易基礎的惡意過戶,故意釀成房屋買賣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實際履行的后果。不論具體表現如何,賣房人惡意違約的最終目的是使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獲得房屋價格上漲帶來的非法投機利益。這種非法投機利益損害了守法買房人的正當利益,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與道德底線,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踐踏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與精神。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這種投機行為應堅決打擊。
實務爭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對于房屋差價損失賠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差價損失因無法確切計算,故不宜判決支持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差價損失應予賠償,其屬于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房屋差價賠償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與前合同之間的差價確定房屋差價損失,或以房價上漲時另購同等條件房屋需多付出的價款,或者房價下跌時另售房屋少獲得的價款標準確定。
作者觀點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均值得商榷。
首先,應區(qū)分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是一個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一般發(fā)生在合同履行中因違約所產生的賠償責任與合同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后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之中。這一問題還與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問題交織并存,在“一房數賣”、連環(huán)買賣、“陰陽合同”、共有房屋、無證售房、中介問題、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等糾紛中均有可能出現。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實務中的疑難問題,這一問題涉及信賴利益、履行利益與可得利益等概念。尤其是履行利益與可得利益,由于概念上沒有厘清,實務中經常將二者混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guī)定:“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痹摋l實際上區(qū)分了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僅限于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獲得利益,即不包括交付貨物或支付貨款本身,而主要是指獲取利潤所對應的利益??傻美媸且环N未來利益,必須具有一定的確定性。所謂履行利益,是大陸法系中的概念,是指法律行為有效成立,但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損失,又稱為積極利益之損害,其是與信賴利益相對應的概念??梢?,可得利益與履行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筆者認為,房屋差價損失應屬于履行利益范疇。
其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應以完全賠償為原則。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相對于超額賠償而言的,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充分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房屋是普通百姓賴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近年來,各地房價成倍上漲,對于大多數購房人而言,其所購買的房屋一旦因為出賣人惡意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將不可能再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到同樣條件的房屋,會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是守約方遭受的實際損失,是可以計算的。按照違約損害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損害賠償是以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標準,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即受害人不能因此獲利,而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也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標準。
最后,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違約賠償范圍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對差價損失賠償進行約定的,守約方請求賠償的,應予支持。應當明確的是,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履行。房屋價格變動屬于商業(yè)風險,即使房屋價格短期內漲跌幅度很大,也不能認為是情勢變更,出賣人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善意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予支持?!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臈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主觀計算方法和客觀計算方法。主觀計算方法又稱具體計算方法,它是指根據受害人具體遭受的損失、支出的費用來計算損害額。主觀計算方法將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作為確定違約損害賠償的依據??陀^計算方法又稱抽象計算方法,它是指以代替履行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違約損害數額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房屋買賣糾紛中,由于違約方惡意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請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因該損失屬于履行利益損失,應予賠償。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應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準,如果有約定的具體數額或者具體計算方法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具體約定的,則以主觀計算方法與客觀計算方法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如果約定的損害賠償過高或過低的,應予增加或酌減。
如何理解違約責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的損失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雖然不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合同如約履行后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例如,在涉及轉賣的合同關系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方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是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獲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被當事人獲得。3.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獲得的利益,也是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在賠償可得利益時,應當采用“合理預見”規(guī)則。即賠償額限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其違反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這里,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以維護公平;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以排除市場變化對賠償額的影響;預見的標準應當是一個理性的、通常的標準。
法釋中的這幾個術語,是什么意思?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買方所買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在買方財務制度規(guī)范的情況下,這一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內的(月或年)平均經營利潤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在受害人財務制度不完善規(guī)范的情況下,則是同類企業(yè)在相同市場條件下的(月或年)利潤率。在應當采取減損措施的情況下,所延誤的生產期限應計算至已經或可以采取減損措施之日為止。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例如,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在3年的時間內為被告的產品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結果合同履行1年后,被告提出終止履行。此時,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就可根據經營1年的利潤來計算其剩余兩年的預期利潤損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庫從事經營,期限為5年,結果合同履行2年之后,被告提出終止合同。那么就可根據原告前兩年的平均利潤來計算其剩余3年的經營利潤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于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之前簽訂的。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100噸小麥,每噸1000元。合同簽訂后,甲又與丙訂立合同,以每噸1200元的價格將該批小麥轉賣給丙。如果乙違約不交貨,則甲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就是轉售可得利益損失 :(1200-1000)×100-轉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