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交通事故記錄對個人當前并無影響,但公安部交正在考慮將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掛鉤。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fā)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fā)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fā)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tài),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tài)發(fā)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fā)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對人有影響嗎有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的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 交通事故 對人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對肇事者自身的危害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對受害人家庭的危害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對社會的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 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正常的交通事故對個人有沒有影響?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損害可以分為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
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對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這種有形損害,首先表現為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損傷和生命的喪失。當違法行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的時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為物質性人格權的客體的人體利益將受到損害,造成傷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物質條件,維持生命,維護人體組織完整和人體器官正常機能,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這種利益的損害,破壞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了人體組織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機能,甚至造成生命的喪失,因而在外在形態(tài)上是有形的。
這種有形損害,其次表現為自然人為醫(yī)治傷害、喪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這種財產上的損失,也表現為有形的損害。此外,人體傷害、死亡還可能造成其他財產上的損失,如傷殘誤工的工資損失、護理傷殘的誤工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養(yǎng)人的扶養(yǎng)費損失,等等,這些損害也是有形的損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可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這一特點,給其金錢賠償提供了準確計算的基礎,因而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是可以計算,并用金錢準確賠償的。人格利益有形損害雖然是一種非財產損害,但卻可以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財產利益上的損失,是通過人體傷害、生命喪失的非財產損害引起的,而不是由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人格利益有形損害的這一特征,既區(qū)別于財產權損害,又區(qū)別于人格利益的無形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自然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嚴重交通違法對個人有什么影響可能會影響個人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的征信,交通事故違法主體里包括自然人、法人還有道路運輸企業(yè)等。目前,自然人就某一類型的信用信息公示公開,企業(yè)就會納入這個企業(yè)的誠信檔案。像這種違法行為信息記錄,依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雙公示制度。
法律分析
有13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因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駕駛營運機動車行度超過規(guī)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guī)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yè);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yè)及有關責任人員;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y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對以后有什么影響輕微的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對駕照是不會造成任何影響的。但是對于駕駛證的審驗有影響?!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事故處理 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以及持有其交通事故對個人的影響 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guī) 、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