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病殘條件
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均應發(fā)給殘疾人證評病殘條件 :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評病殘條件 ,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評病殘條件 ,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評病殘條件 ,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yōu)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yōu)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huán)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fā)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fā)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fā)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fā)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fā)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fā)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jié)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jié)和踝關節(jié)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jié)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jié)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jié)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jié)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jié)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jié)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級別 程度 計分
一級(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殘疾人證的發(fā)放流程如下:
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
縣級殘聯(業(yè)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xù)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
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
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yī)院或專門醫(y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于信息虛假或經醫(y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參考資料:殘疾證--百度百科
殘疾證怎么辦理的條件是什么殘疾證辦理評病殘條件 的條件是評病殘條件 :
1、具有中國常住戶口;
2、屬于符合國家務院制定評病殘條件 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
殘疾分級標準:
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為組織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意識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為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者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其他器官難以代償;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yōu)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什么病可以辦殘疾證可以辦殘疾證評病殘條件 的病如下評病殘條件 :
1、視力殘疾
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評病殘條件 ,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評病殘條件 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2、聽力殘疾
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huán)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
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4、智力殘疾
是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5、肢體殘疾
是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6、精神殘疾
是精神病人患病持續(xù)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擴展資料:
辦理殘疾證注意事項:
1、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并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2、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
3、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遷移日期并加蓋公 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并將復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4、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fā)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yī)院或專門醫(y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殘疾證
怎樣才能評傷殘啊勞動鑒定程序
職工在工傷醫(y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評病殘條件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勞動鑒定程序如下: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評病殘條件 ;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y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yè)病的,需持衛(wèi)生部門授權的職業(yè)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tǒng)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yè)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y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y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fā)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yè)和被鑒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鑒定時限一般是在出院后30天內由您所在單位提交申請傷殘鑒定;而且傷殘等級的鑒定要到有資質的醫(yī)療鑒定機構進行認定,不是我們空口隨便說說就能被認可的,所以很抱歉無法給予您確切的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評病殘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