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中國 勞動法 工傷 賠償條例具體有以下幾點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 工傷保險 待遇主要的補償標準是: 醫(y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到24個月本人 工資 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 解除勞動關系 時領取)、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 停工留薪期 工資(根據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
勞動工傷賠償條例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分散用人單位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yè)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勞動者十級傷殘如何賠償勞動者十級傷殘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的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 繳納工傷保險 ,則勞動者十級傷殘期間的所有賠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主要承擔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 一次性傷殘 就業(yè)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十級工傷待遇主要包括:醫(yī)療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 解除勞動關系 時領取)、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通知書確定)、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交通費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主要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勞動法關于工傷的規(guī)定和賠償是如何規(guī)定的?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在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傷殘條例與賠償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