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意外事件:
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但不是出于行為人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的故意或者過失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fā)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jù)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
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反對態(tài)度。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什么含義1、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guī)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2、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3、特征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fā)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jù)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反對態(tài)度。
擴展資料: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qū)別
相同之處都是發(fā)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于,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jù)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huán)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qū)分二者的關鍵。
“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行為人對有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預見,并因此而發(fā)生了這種結果。
但是,它們更有著原則的區(qū)別:根據(jù)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
因此,根據(jù)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yè)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于區(qū)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qū)分。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刑法
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1、“意外事件”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的發(fā)生是絕對不可以被預見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的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不可抗力”的發(fā)生是有可能被預見的,比如天氣預報可以事先報告風浪情況,地震震源和影響地區(qū)。
2、“不可抗力”是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但是“意外事件”卻是有可能被克服或避免的。
3、“不可抗力”不可以是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而只能是自然災害或政府政策等重大社會事實。而“意外事件”應該包括第三人的過錯行為。
意外事件,當事人承擔過錯責任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責任人應當因為自己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失的,免責!
不可抗力,當事人得以免責!
關于意外事件的定義!意外事件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guī)定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民法上意外事件的定義 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