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間接損失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的發(fā)生必須與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壞有密切的因果關系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必須有證據證明間接損失確已發(fā)生;間接損失的賠償應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則;對于一些經常發(fā)生而且顯著輕微的間接損失。
【拓展資料】
一、間接損失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直接損失"的對稱。又稱"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的一種。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必須是直接與違法行為相關聯(lián)并因之而喪失的利益。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guī)定不盡相同。根據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我國法律,因一般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原則上應當全部賠償。
二、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有3個特征: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三、"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于增值狀態(tài)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于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物不會發(fā)生增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并不創(chuàng)造價值,同樣,處于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本身也并不會增值。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把原有的價值轉移到生產、經營的成果當中。創(chuàng)造增值的人,是與該財物結成一定的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因此,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系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chuàng)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chuàng)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四、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征,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于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于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與人身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區(qū)別是,前者是未來的可得利益的減少。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后者則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如因人身損害支出的醫(yī)藥費等。
交通事故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法律分析】
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造成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的實際財產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1、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全部按責任比例確定的數額賠償。
2、全部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為交通事故使營運車輛造成停運的,應該賠償其停運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不僅賠償直接損失,對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賠償。
3、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對直接受害人全部賠償,對間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賠償。間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依靠受害人撫養(yǎng)的近親屬,其生活來源喪失的,要依法對被撫養(yǎng)人承擔全部賠償。
4、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當事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承擔.如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
5、全部賠償原則不僅包括賠償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6、全部賠償原則賠償的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借故增加的開支,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間接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嗎關于您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的問題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我做如下解答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希望可以幫到您,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了解更多知識。關于間接損失是否理賠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我們拿第三者責任險來舉例。第三者責任險中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付責任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實務界存在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付責任不包括間接損失。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需要針對具體險種具體分析,以賠償為原則,不賠為例外。
(1)第一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付責任不包括間接損失。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在其提供的有關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格式條款中約定,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金責任的范圍,是保險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yè)、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支持此觀點的邏輯理路主要是從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fā),認為間接損失數額難以確定,保險公司無法對風險進行合理預測,因而難以確定保險費率,實踐中操作難度大。
(2)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需要針對具體險種具體分析,以賠償為原則,不賠為例外。其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體現了間接損失應當賠償的立法精神。同時,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并不存在“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之分,保險公司對于間接損失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此險種設立目的。在這種觀點下,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又有所不同。交強險是依據國家法規(guī)強制購買的責任保險,目的是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面,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交強險強制投保、賠償項目和數額等都是法定,若允許其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即限制賠償范圍,顯然對被保險人和第三者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其設立初衷。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持否定態(tài)度,但其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而制定,其條款若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其上位法民法通則等的精神應當無效。因此,除非數額難以確定的預測性可得利益損失,只要可以證明、數額基本確定的間接損失,在交強險中都應賠償。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合同以保險費為對價獲得的對責任財產損失的補償,即被保險人以確定成本來避免不確定的損失;同時,它有利于保護第三者利益,符合責任保險的發(fā)展趨勢。因此,除非雙方明確約定排除對間接損失的賠償,否則,保險公司還是要對間接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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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guī)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1、損失補償原則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fā)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2、損失補償原則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guī)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guī)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所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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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般分為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四項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其中保險利益原則最具典型意義。
一、最大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本來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但是,由于保險活動在風險方面帶有鮮明的特質,這些特質要求保險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必須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謂的“最大誠信”。在訂立與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為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確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內的當事人都必須恪守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堪稱保險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之作有規(guī)定。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或特定的人身關系,它是為法律所承認的、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構成保險人可提供保險保障的最大額度。
三、近因原則
因果關系的出現有兩種情況保險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 :一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二是數種原因造成損失。在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情況下,如果該危險事故是保險責任,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拒賠。數種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一般以最近的(即后因)、最有效的原因為主因。
四、損失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這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按合同給予補償,保險人則有義務向被保險人對其損失進行補償。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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