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判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依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法律分析】
法院根據以下五類進行精神損失的判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3、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4、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賠償限額因素。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人的利益的更高意義上的保護和尊重。精神損失賠償范圍分為: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他人隱私或其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4、監(jiān)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失費怎么判定一、精神損失費標準是怎么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guī)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qū),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yè)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精神損失是如何判定的?精神損失費的具體費用怎么判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的,應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是處理人身傷害案的原則性法律條款,并未確定精神賠償的內容,只有模糊的“等”字似乎包含著這方面的內容。而目前的司法實踐是,無論何種人身傷害侵權案件,當事人都可提出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司法不一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可以判有也可以判無,可判多也可判少,判有的說有法律依據,判無的說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問題,往往涉及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和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是依法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的前提條件。
民法通則第120條僅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四種權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賠償損失。從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和國際發(fā)展趨勢來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顯然有必要加以擴大,否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上述的醫(yī)療事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僅僅要求醫(yī)院支付受害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等,是遠遠不夠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靈上遭受的創(chuàng)傷,理應要求加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借鑒外國民事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應在立法上加以擴大,關鍵是把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等列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數額問題,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中最為復雜又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是加害人與受害人爭議的焦點。鄧成和被包頭市郵電局無理糾纏意外精神損失怎么判決 了4年多,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僅得到6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女兒子宮被切除后,黃杰夫婦和女兒要承受終身的痛苦,而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僅有15萬元;而深圳市人民醫(yī)院護士侯興碧因在麥當勞餐廳(深圳)有限公司翠竹分店用餐,被異物卡在喉部,經起訴后,一審法院判處被告賠償侯興碧精神撫慰費6萬元。顯然,各地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在賠償數額的判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的甚至懸殊太大。
應該看到,對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的具體的標準,不僅是不科學的,而且也是不現(xiàn)實的。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差異較大,制定一個具體的標準難度很大,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同時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還較低,那種漫天要價,動輒索要幾十萬或上百萬的做法,顯然是不適合國情的。但這并不等于說,精神損害賠償就沒有標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50條規(guī)定,公民或者法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