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經濟法產生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條件:
經濟法產生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主觀條件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經濟法產生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客觀條件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生產集中與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戰(zhàn)爭的需要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經濟法產生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根本原因是:市場本身存在缺陷而導致市場失靈。
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根本原因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因而也應該是經濟法價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特點有哪些(2)經濟法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tǒng)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經濟環(huán)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xié)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fā)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而產生和發(fā)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的產物。
四、 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采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xiàn)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征。
經濟法的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于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于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于 德國, 日本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于經濟法的 法律規(guī)范,但它們不注重 法律部門的區(qū)分,沒有 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 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 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 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guī)范的綜合。日本 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xiàn)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guī)制的法,以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xiàn)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guī)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guī)制 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于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 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 羅馬法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guī)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guī)定 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 措施 。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于經濟 刑法,理由在于經濟法的規(guī)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fā)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 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yè)法。德國的 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yè)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于企業(yè)的法,企業(yè)的概念構成了 經濟立法的出發(fā)點。 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tǒng) 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zhèn)鹘y(tǒng)的商法。這也可以歸于“企業(yè)法說”的范圍。
經濟法的社會主義概念
1921年, 蘇聯(lián)由于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lián)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lián)的意識形態(tài)和經濟體制相聯(lián)系的。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lián)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lián) 法學家斯圖 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lián)存在兩種 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 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 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 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 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后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lián)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 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 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lián)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 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tǒng)一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形成的縱橫統(tǒng)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zhàn)后的蘇聯(lián)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 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 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 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tǒng)一的經濟 法典來規(guī)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于體制上的弊病,蘇聯(lián)的縱橫統(tǒng)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tǒng)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tǒng)一橫”,過于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lián)解體后,拉普捷夫對于轉型期的縱橫統(tǒng)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