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死亡賠償金分割主體具體指的是死者的近親屬。且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jīng)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違約金的支付主體為什么只能是勞動者?如果是用人單位違約了呢?賠償金的支付主體是誰?對于違約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勞動者是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企業(yè)是賠償金
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的支付主體是用人單位
工傷賠償款是配給單位還是個人?最近這個問題老是推送給我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雖然我不是專業(yè)人員,但從語義上理解,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幫你開的保單,那就是先賠給公司,公司再把拿到的保費,給到相應的個人,有些保單費用不高,可能有良心的公司還會根據(jù)傷情再倒貼一些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如果是個人買的保險那就是保險公司直接賠給個人。很多出工傷的多為工廠工人或建筑工人,工廠的工人一般都是企業(yè)代交,而建筑工人很少有企業(yè)會交,只能自己交,如果想要自己交,那就要上建筑用工平臺工聯(lián)寶去登記注冊,才能有相應的保險提供,否則大部分建筑工其實都沒有地方可以買保險的。
所以工傷賠償是由廠里賠還是保險公司賠,這個問題個人認業(yè)還是要看當時簽保單的甲方是誰來定的。
賠償金怎么分配賠償金分配方法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的性質是財產(chǎn)損害賠償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chǎn)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chǎn),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jù)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chǎn)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chǎn)的處分行為。
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chǎn),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工傷賠償金支付人是單位還是社保局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分別支付不同的項目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沒有參保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的支付主體 ;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