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口糧地被征用補償是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修路占用口糧田怎么補償口糧田占用補償費用包括三種:征地補償費、安置費和青苗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的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北京市征地補償是如何規(guī)定的一、 北京 市 征地補償 是如何規(guī)定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的 根據《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guī)定: 第八條 征地 單位支付的 征地補償費 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涉及青苗和其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他土地附著物的北京口糧田征用補償 ,還應當向所有權人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其他土地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是指尚未收獲的農作物。其他土地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 第九條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結合被征地農村村民的生活水平、農業(yè)產值、土地區(qū)位以及本辦 法規(guī) 定的人員安置費用等綜合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條征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的基礎上,協(xié)商簽訂書面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著物補償、 違約責任 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簽訂協(xié)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xié)議主要內容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形成書面決議。決議應當妥善保存。簽訂協(xié)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并可就監(jiān)督內容聽取農村村民意見。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向批準征地機關報送征用土地方案時,應當附具征地雙方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二條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進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件名稱和文號,被征地范圍、地類、土地面積,征地單位、項目名稱、征后用途,雙方協(xié)議的征地補償款金額和人員安置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征地單位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專戶存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依法支付。 征地補償費監(jiān)管的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用于人員安置后,其余部分作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用于農村村民生產生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情況,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五條征地雙方經協(xié)商可以實行非貨幣補償。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征地單位可以在征用范圍內留出部分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使用,作為征地補償。 第十六條青苗補償按照1季產值計算,但多年生的農作物青苗按照1年產值計算。 林木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其他經濟作物的補償,由征地雙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參照屆時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拆遷 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 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zhí)行。 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公益公共設施確需遷建的,應當遷建。拆遷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適當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著物不予補償。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征地范圍內新種植的青苗、經濟作物、林木等,不予補償。 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包括房屋水井道路和管線等,建筑物和林木是組偶為其他經濟作物進行補償。而征地補償費的最低標準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結合被征地農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的,之后會報告市人民政府申請批準,之后在進行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