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您好,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者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的賠償義務機關有所區(qū)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1、行政賠償?shù)馁r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jīng)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刑事賠償?shù)馁r償義務人: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shù)?,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程序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收集證據(jù)。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zhì)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shù)應當為單數(shù)。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fā)現(xiàn)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國家賠償由哪個部門賠國家賠償 由哪個部門賠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都是應該經(jīng)過法院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的審理后認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后,行政行為或者 刑事拘留 等的不合法性。然后賠償。 行政賠償主要涉及各級行政機關也即直接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復議機關賠償;刑事賠償賠償義務主要由公安,檢察院、法院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完善賠償程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于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范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明確 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 國家賠償法 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后難以認定。尤其是規(guī)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舉證,規(guī)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修改精神賠償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 精神損害賠償 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我們知道,在民事賠償中,中國已經(jīng)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 侵權責任法 》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 精神損害 。這次修改規(guī)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保障國家賠償 第四,對于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中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shù)馁M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賠償經(jīng)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后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jīng)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這次修改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馁M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于支付的環(huán)節(jié),這次也規(guī)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diào)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 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nèi)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我相信,通過這樣一系列修改,回應了在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關于國家賠償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國家賠償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案件進行一定的梳理,進而有效的分配,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問題,但是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是較為麻煩的,但是具體的處理細則,需要自己進行有效的分析,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較強的支持。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幾個月給予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模瑧斨谱髻r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法律分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申請國家賠償?shù)囊舷鄳臈l件,即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賠償義務機關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jù),且已經(jīng)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jīng)過復議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受害人人身權、財產(chǎn)權,申請國家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在審查其賠償申請書后,決定是否賠償。決定賠償?shù)膽斨谱髻r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模瑧斪宰鞒鰶Q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犯北舅瓦_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jīng)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第十條 組織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jù)。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jù),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zhì)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shù)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zhì)證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看守所及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guī)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賠償委員會和賠償義務機關 ;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xié)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xié)調(diào)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xiàn)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xiàn)有機構進行協(xié)調(diào)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nèi)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應當明確規(guī)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nèi)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nèi)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guī)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