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民事起訴并沒有規(guī)定案件涉及金額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只要滿足以下法定起訴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法院就會受理:1、民事糾紛涉及的一方當事人,其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到該公民的民事權益;2、原告可以明確的指出被訴對象是誰;3、當事人有明確的訴訟主張和事實理由;4、該案件受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具有審判權。
法律分析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后,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就會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內根據原告提供的基本信息,將起訴狀副本、法院傳票等送達被告。其起訴狀需要載明的要點有:1、注明文書名稱,在首頁正上方標明民事起訴狀;2、詳細寫明參與訴訟人的基本信息情況,如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等;3、一一闡述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審理的具體事項;4、要寫明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案件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闡明提起訴訟的事實和理由;5、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名稱、件數或者是證據線索以及明證據來源。如果有證人的,還應該寫明證人的身份信息情況,如姓名和住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要達到多少金額,才能起訴欠款人欠款屬于民事糾紛案件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并沒有明確金額限制,只要滿足以下條件欠款人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產生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到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2、起訴人可以明確指出被起訴人;3、當事人具體訴訟的主張及其提出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4、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審判權。
法律分析
若是欠款人確定要提起民事訴訟的,可攜帶欠條或者轉賬記錄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務關系的證據材料,以及撰寫好的起訴狀到被起訴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人民法院決定受理該起案件的,不僅會在作出立案決定后向當事人送達立案受理通知書,由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指定銀行預先繳納案件訴訟費用、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留下能夠與其取得聯系的方式;還會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內通過直接、委托、郵寄、轉交、公告送達等方式將起訴狀副本、法院傳票等訴訟文書送達給被告,要求其直接簽收,若是被告想要提出答辯的,可以在收到訴訟文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其作出的答辯狀遞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給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般民事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事損害賠償多少能夠起訴 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