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zhí)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三)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七)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違法情形。
民事賠償起訴狀民事賠償起訴狀范文 (一)
原告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譚女士(性別:女 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身份證號: )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訴訟請求:
1、 確認譚女士為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房產的所有權人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補開《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
事實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為漳州市大通北路,后因漳州城區(qū)改造,被安置在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的房產。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漳城改辦證字66666號)》,以便原告辦理安置房產的產權登記。
原告不慎將《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遺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便請求被告向其補開上述證明。雖經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請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補開上述證明。原告因此無法辦理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的房產的產權登記。
被告有協(xié)助原告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其不補開上述證明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原告的權益。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貴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民事賠償起訴狀范文 (二)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王某某,女, 1968 年6 月2 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興區(qū)XX 街XX 號
電話:*****
被告:北京市XX 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XX 路XX 號
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XXX 元、護理費XXX 元、交通費XXX 元、住宿費XXX 元、傷殘賠償金XXX 元 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 2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XXX 萬; 3 、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2 月3 日 下午 四 時 許,被告司機白某某駕駛京KXXX 號紅灰相間的公交車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新華街由南向北行駛時將王某某撞傷, 后被送往大興醫(yī)院進行搶救治療, 2007 年12 月29 日出院。2008 年3 月4 日經北京市XX 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四級傷殘。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司機在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由于該司機是被告原告,且事故發(fā)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因此,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進行民事賠償。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簽名或按手印
**年三月十二日
注:訴狀部分寫出事情經過便可,不宜用過多篇幅展開論述自己的觀點。
如何民事訴訟賠償?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的規(guī)定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的標準不同地區(qū)是一樣的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要依據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怎樣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法院起訴民事賠償 ,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